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住房不超過三層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2021年12月22日池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三章 建房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所稱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是指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對現有合法住房進行改建、擴建、重建。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宅、適度集中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結合,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權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指導農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有關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規劃、建筑風貌引導、不動產登記、依照職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等有關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指導、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
財政、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態環境、文化旅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鄉村振興、地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違法建設住房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舉報線索。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適度集中布局,體現地域和農村特色。
村莊規劃應當包括土地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布局、鄉村風貌、人居環境等內容。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保障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合理用地需求。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者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規劃選址應當避讓下列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二)公路建筑控制區和鐵路建筑限界范圍;
(三)地質災害危險區;
(四)燃氣輸送管道、電力設施等保護范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應當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
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初始無宅基地的;
(二)分戶后,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生態移民或者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需要搬遷的;
(四)經批準落戶,需要新建住房沒有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一)宅基地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者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三)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六條 鼓勵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補償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三章 建房申請和審批
第十八條 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建設住房:
(一)農村無住房的;
(二)現有住房屬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房毀損滅失需要重建的;
(三)分戶取得宅基地的;
(四)向集中居住區搬遷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設住房的,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家庭戶口簿、戶主和申請人身份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一般不超過三層,房屋檐口高度不超過十米,每戶建筑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屬于限額以上工程的,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其質量安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
(一)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三)原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
經審核符合審批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自申請批準之日起,應當在一年內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審查報批一站式服務和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公布辦理流程和材料以及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并及時公布審批結果。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
第二十五條 鼓勵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村村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經濟適用、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新建農村村民住房應當同步設計衛生廁所。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不得違反批準書要求和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確需變更批準書要求、許可證規定的,應當依法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施工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定位放線。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定位放線。農村村民住房應當在定位放線的范圍內進行建設。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支持、鼓勵村民選擇建筑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指導建設住房的村民與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約定質量安全要求、施工安全責任、保修期限等內容。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可以參照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住房的村民、農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標準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支持新建住房采用裝配式建筑。
鼓勵農村建房包工負責人為本人和所雇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第三十條 依法易地新建住房的,原有住房屬于文物、歷史建筑、古建筑等保護性建筑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竣工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要求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現場驗收。
第三十二條 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為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房村民辦理供電、供水等接入手續。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施工安全的監督,及時制止不規范的施工行為,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充分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
第三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建立建筑工匠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和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從申請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管理資料及時歸檔,建立一戶一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房的,或者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九華山風景名勝區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依照風景名勝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涉及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的,參照《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安徽省《池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住房不超過三層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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