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主旨
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負有不得擅自處分歸屬于業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業部分的義務。
釋義和理解
物業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歸屬于業主享有的,那么也就只有業主可以決定如何使用和處分這些物業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這里所講的處分應該做廣義的解釋,既包括法律上處分,也包括事實上處分。法律上處分如轉讓所有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等,事實上處分包括拆毀等。建設單位不僅僅不得擅自處分,而且對于這些物業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也不得擅自作主。對于物業的一般專有部分,由于其權利主體是明晰的,也就是業主是各個專有部分的所有人,建設單位自然不得擅自處分業主的專有部分。而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現實生活當中建設單位任意處分的情況卻時有發生,業主的合法權益頻遭侵犯。這主要是因為建設單位由于缺乏業主的強有力的監督,往往視為己有,出于各種各樣的目的,擅自對此作出處分。為了加大對業主利益的保護力度,條例第58條還規定侵權人不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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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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