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滄政辦字〔2021〕163號 滄縣、運河區、新華區人民政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滄政辦字〔2021〕163號
滄縣、運河區、新華區人民政府,滄州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滄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滄州市中心城區(高速合圍區)規劃建設工作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滄州實際,制定《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適用于發布之日起在滄州市中心城區(“四區一縣”)范圍內市政府下達改造計劃,實施城中村改造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
“四區一縣”政府(管委會)具體實施的改造項目補償安置方案參照《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制定。
第三條 河北省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堅持“政府主導、依法操作、保障民生、維護穩定”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城中村改造工作,結合各村實際情況,適時啟動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四區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宅基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征遷補償費用和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分別足額撥付到“四區一縣”政府(管委會)指定部門設立的征遷補償資金儲存專門賬戶和征遷工作費用賬戶,專款專用。
第五條 河北省滄州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包括農用地補償、集體建設用地補償。
第七條 河北省滄州市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包干補償價予以補償,對包干補償價持有異議的,根據評估價值據實補償;
(二)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八條 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由“四區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認定。未經認定或不予認定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 征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滄州市中心城區征地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滄政辦字[2017]58號)文件執行。
第十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章 宅基地征收補償
第十一條 宅基地征收補償以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為基本原則。
第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以宅基地使用證為依據進行認定。沒有宅基地使用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據相關記載和憑證或宅基地發放的程序資料等出具初步意見,報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審核,由“四區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參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應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被征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市政府統一選址的區域內進行回遷安置,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
補償與獎勵:
(一)對合法宅基地或認定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相應的法律規范標準評估確定;
(二)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及房屋附屬物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相應的法律規范標準進行評估確定;
(三)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給予不超過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5%的獎勵;
(四)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給予合法(或認定合法)宅基地范圍內的空院每平方米400元補助;給予工業用地的企業合法使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的自行安置補償獎勵;
(五)為鼓勵被征收人按期完成征收工作,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改造項目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搬遷補助政策,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
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戶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補貼。
第十四條 簽訂土地征收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合同并補償后,經補償經辦機構申請或憑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注銷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證)。
第四章 周轉過渡
第十五條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采暖期搬遷補助具體標準由滄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由“四區一縣”政府(管委會)根據各自制定的實施方案予以落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土地征收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第十八條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違法阻撓集體土地征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個人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國家補償資金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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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河北省《滄州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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