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施行版本,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漯政辦〔2013〕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漯政辦〔2013〕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及駐漯有關單位: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2月25日
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級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各區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審計、信訪、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市財政投資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區財政投資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舊城區改建、城中村改造以及市人民政府下達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實施房屋征收的各類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確認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納入市、區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文件;
(二)城鄉規劃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內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三)國土資源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為國有土地且其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符合法定要求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向房管、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屋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條 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征收補償方案審核制度。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應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門代表及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第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戶數在300戶以上的房屋征收項目,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報經做出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足額劃轉到市、區財政部門監管的房屋征收資金賬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征收實施期限應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房管、城鄉規劃、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的搬遷補助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則以多數人的意見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則在上述期限后3日內,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的方式隨機選定。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現場調查,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按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解答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的異議。
第二十三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做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評估結果。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接受委托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本市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可在省內跨區域聘請專家。參加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復核結果鑒定的專家應當通過抽簽方式確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標準和計算方式另行制定;標準以外部分通過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按照《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為住宅,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實際用于商業、服務業,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納稅證明的,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建筑面積部分,在按照住宅補償的基礎上,另行再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存在異議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相關部門共同確認。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存在異議的,應當由房管部門予以確認。
第四章 協議簽訂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依照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認真履行,完成搬遷。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市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使用統一的協議文本。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而無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媒體上予以公告了同時申請公證機關對有爭議的房屋進行公證并辦理資金提存手續后,對有爭議的房屋實施征收。
第三十五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變更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后,實施征收。
第三十六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 嚴禁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給與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繼續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及原拆遷補償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未明確的事項另行研究處理。
第四十條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適用于郾城區、源匯區、召陵區、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各縣參照執行。
第四十一條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施行版本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河南省《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以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區域新建商品房均價作為貨幣化安置單價: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漯河市拆遷補償款是多少?漯河市征地補償標準: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施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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