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焦政辦〔2016〕1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焦政辦〔2016〕1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9月29日
河南省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區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轄區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屬地負責、以轄區為主。
焦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負責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轄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設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體負責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文件;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負責對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履行審查備案和資金監管;
(四)負責對轄區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備案;
(五)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六)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匯總;
(七)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
(八)組織實施市政府負責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轄區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
(二)具體組織相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具體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五)具體組織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擬定房屋征收的補償決定;
(七)按規定提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房屋征收決定;
(八)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
(九)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市、轄區發改、國土、規劃、住建、房管、公安、城管、工商、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監察。
第十一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全面收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檔案材料,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的管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二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轄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條 依照《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屬地管轄的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或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用地預審意見或者土地性質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三)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中發現有未經登記的建筑,由市、轄區政府組織房屋征收、國土、規劃、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門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范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預評估基數;
(四)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面積、結算價格和購買標準等;
(六)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備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市、轄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征收補償方案已進行論證并公布征求意見30日以上;
(二)已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布;
(三)應當聽證的需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對被征收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征收補償費用已足額存入征收專戶。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戶以上的,征收決定必須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市、轄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轄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 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同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的有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對市、轄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析產、分戶;
(五)新申請經營證照;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規劃、住建、房管、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屋征收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應當按要求預先報名,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報名參加的評估機構名錄。征收部門應當自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5日內,在征收現場提出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同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成功;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報名參加的評估機構名錄中通過公開抽簽的方式隨機選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開抽簽3日前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公開抽簽時,可以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監察部門、街道、社區組織代表等參與監督。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優先選用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不宜采用市場法評估的,可采用其他方法評估。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標準和相關補助及獎勵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不再參與等待輪候。
第二十九條 河南省焦作市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改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重新測繪丈量計算。
第三十條 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土地、規劃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符合審批位置、面積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 河南省焦作市征收直管或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權利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按照《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對承租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 河南省焦作市征收政府直管或單位自管公有非住宅租賃房屋、私有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應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況分配征收補償款。房屋租賃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租賃雙方存在分配爭議的,應協商處理或采取民事訴訟方式依法解決,但被征收人應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與房屋承租人完成搬遷后方可領取征收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 河南省焦作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除外。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四條 河南省焦作市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價格;
(三)產權調換后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獎勵和補助費;
(七)違約責任及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其他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條款。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政府依照《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同級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補償決定的有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市、轄區政府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九條 嚴禁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家、省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根據《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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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河南省《焦作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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