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已于2010年6月22日起實施, 云南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云府登730號 《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0年4月23日德宏州
云南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云府登730號
《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0年4月23日德宏州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2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 云南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州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人員。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高于0.3畝,但人均耕地面積不足維持基本生產生活的被征地農民,各縣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納入基本養老保障范圍。
第三條 根據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采取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籌資,統賬結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障)制度。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條 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實行屬地管理,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或由村(居)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并提名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準并公示后,經縣、市級國土資源、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總額以德宏州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并適當考慮其增幅,按15年繳費年限來確定。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不高于籌資總額的60% ,政府補貼部分不低于籌資總額的40%。
籌資增幅以德宏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平均年增長率5%執行。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政府補貼部分由財政部門從增收的專項征地資金中一次性劃撥。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根據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增收基本養老保障金,專項用于基本養老保障。
(一)城市規劃區內的征地,每畝增收不低于2萬元的基本養老保障金。
(二)城市規劃區外的征地,耕地每畝增收不低于2萬元的基本養老保障金。
第八條 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從不超過50%的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在征地時,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將基本養老保障費用作為農地取得費用的一部分依法測算,并由征地機構將測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基本養老保障費等測算資料送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基本養老保障費用由財政部門進行一次性解繳;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時,其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予以補足。
第九條 各方按照規定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障資金應按時足額繳納,并鼓勵被征地農民自愿多繳納基本養老保障費,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采取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結合德宏州實際情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實行縣市級統籌。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納入縣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金增值收益分別記入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各地在土地出讓時,由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資金用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足和待遇調整。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納入統籌地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需動用風險準備金時,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使用。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并足額繳費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障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障金主要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分別從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足時,由統籌賬戶列支。
云南省德宏州月基本養老保障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80)+月基礎養老金(為啟領時不低于統籌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0%)。
啟領時,月基本養老保障金達不到統籌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統籌賬戶資金予以補足。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障金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參照統籌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清算,在辦理有關手續后,退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且也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全部轉入統籌地的統籌賬戶。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障金由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提出用款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撥付到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后,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并參保的,應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其個人賬戶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并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關系。
第二十條 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時,原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障個人繳費,一次性抵交進入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并終止原農村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 云南省德宏州各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并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用的征收主體。各縣市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審計、公安、信息產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個人賬戶的管理,待遇的審核、發放以及相關會計核算、統計等工作。縣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保障資金使用情況按季度匯總逐級上報,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的劃撥、財政專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在征地過程中監督用地單位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準。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資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收支及管理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身份確定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門負責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制度,對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補助,妥善解決征地后農民當前的基本生活。具體辦法按《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宏州城市規劃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生活補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德政辦發﹝2007﹞133號)執行。
第三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問題依照國務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不落實、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按照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辦法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自2010年6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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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云南省《德宏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已于2010年6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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