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已于2020年修訂完畢公布實施, 云南省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決定 西政發〔2020〕26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
云南省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決定
西政發〔2020〕26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26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云政辦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經2020年6月1日十三屆州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對《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被征地農民參保以村(居)民小組或村(居)委會為參保單位。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由所在村(居)民小組或村(居)民大會討論并提名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管委會社會事業管理局核準公示后,經縣級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每畝征收2萬元的農民養老保障金,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納入州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金增值收益分別計入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州、縣(市)政府、區管委會每年從留用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凈收益中提取10%的資金,用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足和待遇調整。風險準備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需動用風險準備金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使用。
五、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障金由州、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提出計劃,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州、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州、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統一領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并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用的征收主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七、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個人賬戶的管理,待遇的審核、發放以及相關會計核算、統計等工作。
八、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征地過程中監督用地單位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準。
九、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此件公開發布)
2020年12月30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根據2020年6月1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26號)等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第二條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在本辦法實施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及以上在冊人員。
第三條 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采取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籌資,統賬結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障)制度。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障水平,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承受力相適應,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參保以村(居)民小組或村(居)委會為參保單位。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由所在村(居)民小組或村(居)民大會討論并提名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管委會社會事業管理局核準公示后,經縣級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政府分比例共同籌集,實行一次性繳納,籌資總額以統籌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并適當考慮其增幅,按發放15年待遇標準來確定,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為籌資總額的60%,政府補貼部分為籌資總額的40%。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以人均一畝為基數,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提取21600元繳納養老保障金。同時,鼓勵被征地農民自愿多繳納基本養老保障費,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八條 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每畝征收2萬元的農民養老保障金,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障。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采取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補貼部分由財政部門從征收的專項征地資金中一次性劃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部分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實行州級統籌,全州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支付標準。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納入州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金增值收益分別計入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州、縣(市)政府、區管委會每年從留用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凈收益中提取10%的資金,用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基本養老保障資金不足和待遇調整。風險準備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需動用風險準備金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使用。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并足額繳費的,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障金,標準為200元/月,分別從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障金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統籌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連同利息一次退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且也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統籌地的統籌賬戶。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障金由州、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提出計劃,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州、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州、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后,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并參保的,應當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其個人賬戶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并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關系。
第十八條 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時,原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視為基本養老保障個人繳費,一次性抵交進入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并終止原農村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統一領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并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用的征收主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個人賬戶的管理,待遇的審核、發放以及相關會計核算、統計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的劃撥、財政專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征地過程中監督用地單位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準。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資金、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資金的收支及管理營運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身份確認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信息產業部門負責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七條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鼓勵其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府補貼資金采取保一補一的辦法,由各級政府安排預算解決。
第二十八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問題依照國務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流失和不良影響的,將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辦法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已于2020年修訂完畢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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