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賀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 (2023年8月30日賀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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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賀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管理,遵循嚴格管控、綜合治理、尊重民俗、合理引導的原則,鼓勵不燃放或者少燃放煙花爆竹,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性產品,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管理,建立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教育、民政、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日常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執法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重大專項執法行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傳,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幼兒園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洛湛鐵路賀州火車站——貴廣鐵路——平桂新城——富川江——327省道——汕昆高速——洛湛鐵路為邊界所形成的環形區域,包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邊界的河流、道路兩側各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內;
(二)賀街鎮、蓮塘鎮、鵝塘鎮、沙田鎮、望高鎮、羊頭鎮鎮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具體邊界由八步區、平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加油(氣)站、液化石油氣站、油庫、停車場、糧食儲備倉庫、物流倉儲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五)天然氣輸送管道、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七)山林、草場等重點防火區;
(八)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九)城市廣場、集貿市場、地下商業街、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十)隧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
第十條 下列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一)西灣街道、黃田鎮所轄區域中除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區域。
(二)賀街鎮、蓮塘鎮、鵝塘鎮、沙田鎮、望高鎮、羊頭鎮所轄區域中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區域。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任何時段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在下列時間準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
(二)農歷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時至晚上12時;
(三)壯族“三月三”、清明節和中秋節假日期間。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因重大節日、重要民俗活動、重大公共活動需要在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區域,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區域以及限制燃放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燃放的區域、時間,并向社會公布;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燃放。
第十四條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并提示公眾在此期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以外,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布點,由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確定。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向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許可的范圍和地點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動植物、人員密集場所、地下管網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在建(構)筑物內和公共走廊、樓梯、陽臺、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燃放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燃放后進行現場檢查,及時滅除燃放遺留的火種,并妥善處理燃放的殘留物。
第二十一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將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以外,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民會議、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依法制定規約,約定本村(社區)、住宅小區內允許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物業服務人應當提醒業主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以外,物業服務人應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
物業服務人對在本服務區域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提供慶典、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不得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
提供慶典、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地點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提供慶典、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的經營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未履行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并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發放行政許可證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舉報的;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賀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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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煙花爆竹禁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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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鞭炮
●賀州可以放煙花嗎
●廣西《賀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賀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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