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最新規定解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最新規定解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危險責任原則。之所以堅持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危險責任原則。之所以堅持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怎么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爭議最大的莫過于第76條了,具體條文如下: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一、關于此條的立法本意
第76條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就因為沒有適用普遍的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有部分過錯承擔部分責任;這一條適用的是嚴格過錯原則或無過錯原則(理論上有爭議),也就是說,加害方無論有無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均要承擔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可以免除無過錯加害方的責任。雖然也要考慮被害人的過錯,但這僅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有意義,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責任。那么,76條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呢?
1、以人為本,生命權高于路權
這一條將生命權提高極高的位置,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傷害他人的身體或致人喪命,也要進行賠償;即使愛害一方有過錯,也不能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
2、保護弱勢群體
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對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潛在危險性,這種高速行駛的“鋼鐵戰士”與人的“血肉之軀”相碰撞,一般說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軀”,相比之下,很明顯機動車占“強勢”,行人或非機動車自然就是“弱勢”了,“弱勢”方要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才能體現公平。
第76條的理解
1、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不用考慮責任劃分,均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
2、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按責論處,按各自事故責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為發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首先要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個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夠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違法、違規行為,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處置措施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減輕多少,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只能減少,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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