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府發〔2018〕15號 市中區、東興區人民政府,內
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府發〔2018〕15號
市中區、東興區人民政府,內江經開區、內江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四川省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區政府確定的房屋主管部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內江經開區管委會、內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托管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確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市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配套政策,統籌全市征收補償標準,嚴格征收決定程序,審批各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范征收評估行為,對征收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補償決定的工作指導。內江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心承擔市政府決定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市政府確定內江經開區管委會、內江高新區管委會為托管區域內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托管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決定由市政府作出并及時公告。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第五條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部門按職能職責配合提供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的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各項證明材料。
第六條 各區政府、市政府派出機關應設立征收投訴中心,公開投訴電話。對被征收人就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提出的投訴和建議,投訴中心應及時調查核實,并答復當事人。對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等參與協調,積極化解征收與補償矛盾糾紛。
第二章 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市、區政府。市、區政府審定認為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抵押;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登記簿進行登記。
證載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調查登記后,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六)征收補償合同的簽訂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和獎勵標準;
(九)其他事項。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
市、區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公布。
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公平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實行舊城區改建的,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房屋所有權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
第十五條 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帶生效條件的補償合同。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帶生效條件的補償合同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補償合同自房屋征收決定下達時生效;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合同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簽訂征收補償合同。簽約比例不得低于95%。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項目及征收補償方案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聽取相關方對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等的意見情況;
(三)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評估結論。
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于三日內在政府及部門網站等媒體平臺和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第三章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九條 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的房屋。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街道辦事處等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設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及市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工作小組成員以房屋征收部門為主,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及未經登記建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應當指派專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包括對未經登記建筑的權屬、面積、用途、建筑年代等有關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以及其他工作;
(二)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規劃情況進行審查;
(三)國土部門負責認定未經登記建筑的土地情況;
(四)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負責出具未經登記建筑的情況說明,并配合其他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五)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工作,并依照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申請:由被征收人填寫《未經登記建筑認定處理申請表》,并提供未經登記建筑的建設依據、權屬來源等相關證明材料,被征收人對提供的相關材料承擔法律責任。
調查:房屋征收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組織調查登記和收集資料,按公開公平原則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不動產測繪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進行房屋建筑測繪,繪制房產分戶圖。未經登記建筑的建筑面積根據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予以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將調查登記結果和相關資料匯總后,報送工作小組。
認定:工作小組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資料,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坐落、權屬、面積、用途、年代、土地狀況等有關情況,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核查和認定,出具認定意見。
公示:認定意見應送達被征收人,市、區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對認定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認定意見公示期限內,向工作小組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出具認定和處理意見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的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經認定后,按照相應標準予以補償:
(一)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施工批準手續并按其規定建造、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建筑(包括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按照合法房屋評估價值計算;
(二)有合法用地批文,并在用地范圍內建造,因歷史原因手續不全未經登記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評估價值計算;
(三)因地震、洪災、火災等自然災害,在原址重新建造的房屋,因歷史原因又未重新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證載面積部分按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超建部分按照合法房屋評估價值的50%計算;
(四)1995年1月1日前建造的未經權屬登記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評估價值計算;
(五)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前建造的未經權屬登記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評估價值的80%計算;
(六)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工程造價結合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二十六條 四川省內江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采取購買或新建方式提供房屋用于安置;也可搭建購房平臺,提供社會房源,引導居民自主購房安置。房屋征收部門在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明確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方式,并分別表述為: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的,市、區政府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七條 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按以下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政策性補償。
1.四川省內江市通信、水電氣等設施補償:按戶給予7200元的綜合補償;
2.四川省內江市空調移機補償:按每臺300元補償;
3.四川省內江市企業搬遷涉及的設施設備遷裝及損失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公開公平原則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政策性補助。
1.搬遷費。
四川省內江市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每個產權戶每次1000元計發,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
四川省內江市征收非住宅的,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計算,每個產權戶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
2.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川省內江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被征收人2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實物安置)需自行過渡的,過渡期限自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并生效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段計算。
內江城區(含交通鎮、四合鎮)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支付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計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內江城區其余各鄉鎮臨時安置補償費支付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征收非生產性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額的0.8%按月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2.征收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正常納稅的生產性企業或面積較大的經營性企業的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可按《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協商選擇一種方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費,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償支付期限:采用產權調換(實物安置)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停產停業損失費按《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段計算。
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費。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費。
(五)政策性補貼。
1.鼓勵自主購房安置,住宅實行保底安置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補償金額。
2.住宅房屋公攤面積補貼。
(1)住宅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每個產權戶15平方米公攤面積補貼。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上浮30%計算。
(2)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增加20平方米后的20%計算應補貼的公攤面積,每平方米公攤面積補貼標準按自主購房安置補貼標準計算補貼。
3.購房補貼。
(1)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購房補貼;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購房補貼。
(2)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住宅房屋,給予以下補貼:
①套內面積價格補貼。按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評估單價與自主購房安置補貼標準的差額進行補貼。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超過45平方米的按實際套內面積計算。
?、谛略鲑彿棵娣e價格補貼。每戶按2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補貼,補貼標準按自主購房安置補貼標準的30%計算。對持有一、二、三級殘疾證或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且他處無住房的被征收產權人或配偶,按自主購房安置補貼標準的70%進行計算。
(3)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5%給予購房補貼。
上述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住宅房屋補貼標準中涉及的“住宅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結合上年度商品房銷售均價制定具體補貼標準,并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
(六)物業服務費補貼。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補貼被征收人三年物業服務費。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算。
被征收人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接受物業管理。
(七)產權調換房屋基本入住保障。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給予基本入住保障的貨幣補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
(八)獎勵政策。
房屋征收部門對提前簽訂征收補償合同、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相應的獎勵:
1.提前簽約獎。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一時間段簽訂征收補償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50元領取提前簽約獎;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二時間段簽訂征收補償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30元領取提前簽約獎;被征收人超過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二時間段簽訂征收補償合同的,不予獎勵。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不執行上述提前簽約獎勵。
2.提前搬遷獎。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每平方米100元領取提前搬遷獎,按戶保底不低于3000元;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每平方米80元領取提前搬遷獎,按戶保底不低于2000元;被征收人超過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二時間段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獎勵。
3.征收商業、辦公、倉儲、生產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補償合同并完成搬遷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總價的2%獎勵,低于2.5萬元的,按2.5萬元發放。
4.征收國有直管公房,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一時間段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對每個租賃戶給予4000元的搬遷獎勵費;在第二時間段完成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對每戶給予2000元的搬遷獎勵費;超過第二時間段搬遷的,不予獎勵。
(九)征收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的特別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除保障性住房外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不執行《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補貼、補助及獎勵政策。
(十)改造范圍內國有直管公房的搬遷辦法。
對項目改造范圍內的國有直管公房搬遷,征收部門按《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對房屋資產管理單位進行補償,資產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好租賃戶的搬遷工作:
1.資產管理單位應當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停止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
2.資產管理單位按《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房屋租賃戶支付搬遷費、提前搬遷獎勵費;
3.資產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審查原房屋承租戶是否具備繼續租賃國有直管公房資格,經審查符合租賃資格的原承租戶可重新申請租賃國有直管公房,被批準重新申請租賃國有直管公房的原房屋承租戶與資產管理單位根據新提供的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資產管理單位在未提供房屋出租給有承租資格的原房屋承租戶前,應當自承租戶搬遷之日起向原房屋承租戶支付租賃補貼,補貼標準每戶每月1000元。原房屋承租戶放棄申請租賃房屋的,資產管理單位不支付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 產權調換房屋補差結算辦法。
(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實物安置)方式結算辦法。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房屋征收部門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具體補差結算辦法:
1.住宅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等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70%結算。
2.住宅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套內建筑面積45平方米內的差價款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的70%結算。
3.征收特殊群體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結算辦法。
對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含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三級殘疾人)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或配偶,按不低于50平方米產權建筑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套內建筑面積45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30%結算。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結算辦法。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總建筑面積進行等面積產權調換不補差,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結清安置房屋超面積差價,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優惠30%。
(三)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結算辦法。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自主購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并支付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及各項補貼、補助、獎勵等綜合補償款,被征收人以其獲得的綜合補償款自主選購房屋,自行結清房屋差價。
第五章 補償決定及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合同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依照《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選擇情況;
(五)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款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六)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八)其他事項。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擬作出補償決定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時限。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可以組織調解會,聽取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見。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強制執行申請時間的提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文書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條 《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前已啟動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按原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四川省《內江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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