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陳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人】:省自然資源廳【案情回顧】 陳先生在河北省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省自然資源廳
【案情回顧】
陳先生在河北省遵化市某鎮依法經營水泵廠,并于2004年3月24日在工商局依法登記成立。因遵化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水泵廠所在土地被征收,在安置補償未經落實的情況下,陳先生的水泵廠被拆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陳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并委托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王有銀律師通過對案情的分析研究,制訂了辦案方案,協助陳先生于2018年2月向省自然資源廳郵寄查處申請書,然而并未得到任何回復。圣運律師認為省自然資源廳未能依法履行查處職責,遂協助陳先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省自然資源廳未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本案中,省自然資源廳在收到陳先生的查處申請書后,并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也未盡到監督和督促的義務,致使陳先生的申請事項不能得到及時核查和處理。
最終,法院對于省自然資源廳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了依法且公正的判決。
【判決結果】
法院責令省自然資源廳于判決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針對陳先生的查處申請事項重新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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