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什么工作程序辦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征收土地一般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辦理:一、申請用地程序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或圖片,向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征收土地一般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辦理:
一、申請用地程序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或圖片,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占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該案;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二、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的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該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三、審批用地程序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四、征地實施程序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征地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征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協調征地爭議。
五、簽發用地證書程序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以劃拔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拔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六、頒發土地使用證程序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辦理征收土地的程序規定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征收需要履行以下的程序:
(一)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征詢村民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
(三)進行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四)擬定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地方案,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聽取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六)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七)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手續;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九)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什么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什么工作程序辦理的
●土地征收的,必須經過什么批準
●征收土地要經過什么部門的批準
●征收土地并給予什么條件
●征收土地由誰來具體組織實施
●土地征收應由誰批準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什么工作程序辦理的
●征收土地必須經誰批準
●征收土地依據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應當按照哪些標準進行賠償?土地租賃三十年怎么處理: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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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什么工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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