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不屬于土地征收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 案件情況廖女士,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自2001年起,所在村小組分四批進行農轉非,其中廖女士為2002年9月的農轉非人員。廖女士自1999年至2003年多次簽字領取了
案件情況
廖女士,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自2001年起,所在村小組分四批進行農轉非,其中廖女士為2002年9月的農轉非人員。廖女士自1999年至2003年多次簽字領取了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征地安置補償費用。2018年,廖女士起訴請求判令新都區政府按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發〔2009〕3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律師說法
晏清律師認為,國辦發〔2006〕2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本案中,廖女士因土地征收,已于2002年轉為非農業人員,并自1999年至2003年多次簽字領取了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征地安置補償費用,不是2016年“統征”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不屬于該次土地征收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因此,廖女士請求新都區政府按31號文的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判決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廖女士的訴訟請求。廖女士不服 ,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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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不屬于土地征收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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