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分配的集體房屋,雖然沒過戶,但是居住了19年。后被征收拆除,維權時征收方辯稱是村委會按4+2工作法,收回集體土地依法拆除的,被
村委會分配的集體房屋,雖然沒過戶,但是居住了19年。后被征收拆除,爭取合法權益時征收方辯稱是村委會按“4+2”工作法,收回集體土地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該如何應對,法院又會如何判決?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張先生是河南省洛陽市某村村民,2000年,由于村集體的農貿市場經營不善,經村集體研究,按人口將市場用地及建筑房屋劃分給村民個人使用,張先生獲得一處房屋的使用權,未辦理過戶登記。
劃分后,張先生加蓋房屋至兩層。2018年,因市政道路工程建設,征收方設立項目建設指揮部,項目征收補償款由該指揮部支付給村委會,村委會與每戶簽訂協議后發放。同年10月18日,村委會發布公示,發布“原農貿市場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征收補償辦法作出了規定。因未與村委簽訂協議。2019年1月4日,村委會實施了對張先生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
張先生不服房屋被拆除,2019年1月21日,以街道辦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錯列被告拒絕變更,裁定駁回起訴。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二審審理中撤回上訴。2019年6月12日,張先生委托律師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涉案農貿市場改造征收項目是由村委會根據4+2工作法實施的,涉案房屋系集體商業用房,非住宅,因張先生要求過高未能達成協議,故村委會經“4+2”工作法,收回該戶集體土地,并依法依規拆除地面附屬物。并且,涉案房屋系村委會交給張先生使用,并未辦理過戶手續,村委會有權予以收回,涉案房屋被拆系張先生與村委會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張先生認為,征收方所提交的證據恰能說明,征收方未經法定征收程序,由村委會會直接制定并公示相關征收補償方案,并直接拆除涉案房屋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先生與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拆除房屋的實施主體雖是村委會,但村委會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職權,其也無權依據“4+2”工作法的方式拆除案涉房屋,其所作決定均系為配合征收方完成土地征收。因此,拆除涉案房屋的責任應由征收方承擔。而征收方在未與張先生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拆除涉案房屋,違反了法定程序。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4+2”工作法被稱作是破解農村工作難題的鑰匙。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拆除房屋行為對公民的重大財產權利造成嚴重影響,應至少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法院的判決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房屋被征收拆除,征收方是誰,責任主體如何確定,如何起訴等等問題不僅是對事實的梳理,更涉及到專業的法律知識,建議村民在面臨征收拆遷時,及時向專業的拆遷律師咨詢,避免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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