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征遷力度,征收方在未與拆遷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委托了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拆遷人所有的房屋進行評估。該評估是否符合法定程
徐先生與其母共同居住在安徽省某村,2013年8月,該房屋因當地的新城項目被納入征遷范圍。2014年7月,為了加征收遷力度,征收方在未與徐先生就征收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單方委托了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徐先生所有的房屋進行評估。
2020年6月,征收方對徐先生作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稱徐先生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卻遲遲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作出了以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的決定。
隨后,徐先生與其母將征收方訴至法院。
徐先生與其母訴稱,在其未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及相關安置補償政策的情況下,征收方作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不僅實體與程序均違法,且其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明顯過低,不能滿足其正常生活生產需求,且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對此,征收方辯稱,徐先生所有房屋所在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政府已按法定程序與規(guī)定履行了征收手續(xù),發(fā)布征遷公告與征遷補償安置標準。且徐先生所在的集體組織已簽訂了征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此外,征收方是依據當地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標準確定的補償金額。在徐先生不配合評估的情況下,征收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數額后,依法下發(fā)及送達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認,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一定程序確定。在徐先生所有的房屋實施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確定評估機構,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案涉房屋進行評估;同時,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單未經被征收人簽字確認,亦無證據證明合法送達,評估程序不合法。
最終判決撤銷征收方作出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決定》,并責令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認為,評估報告是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依據,征收方在未對評估機構的選定等進行依法審查的情況下,采納評估報告單作為行政補償的依據,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北京拆遷王有銀律師還提醒大家,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是拆遷方和拆遷戶雙方協(xié)商共同確定,不能協(xié)商確定的,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抽簽等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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