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一、農村宅基地一畝多少錢
農村宅基地,指的是農村的農戶或者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得價格標準。
二、安徽高速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宅基地證是確權嗎
宅基地確權確權是按土地實地測量面積。
對于宅基地面積的測量,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就是封閉的房屋,從外墻測量計算面積;如果兩戶中間共用一堵墻的,只測量到該墻的中間,對于接連的柱子,也是遵循這一原則。
挑出的陽臺和樓梯計算方法。對于挑出的陽臺或者樓梯,以凸出部分垂直的陰影部分計算面積。
人均耕地達不到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超過的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3平方米;
壩上地區宅基地不得超過467平方米。
各縣市標準不完全相同,所以事先要了解當地確權面積。
根據當地耕地情況,略有不同。農村宅基地的確權面積,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定。各省市一般將境內的縣市,根據山林、水田、灘涂等不同,另行規定具體的面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筑;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余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一、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1、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具體如下:(1)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2)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3)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1、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2、進行行政解決,尋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幫助;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 (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 (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筑;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 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余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政策:1.農村宅基地實行了一戶一宅的政策,規定了農村的村民一戶人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必須按照批準規定建設。2.閑置的農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給他人發展農家樂、民宿等新興經營方式,但租賃期限不可以超過二十年。3.農村宅基地也可以將使用權轉讓、出賣給投資者,投資者享有同樣的權益。
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條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根據村民家庭人員和本村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確定:
(一)1-2人戶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戶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其中建筑
占地面積根據具體地塊的規劃技術要求確定。
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劃審批標準:
(一)村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積不大于批準建房用地面積 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50平方米;
(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積在符合規劃技術標準的情況下不大于300平方米:
(四)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頂坡度不大于30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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