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解決?,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解決,拆遷補償款糾紛解決方法包括起訴、行政復議。拆遷部門與被征收人可通過補償協議解決糾紛,未達成協議可依法提起訴訟或行政復議。遇到暴力拆遷,需確認拆遷性質,了解土地性質和補償標準,做好取證工作。雙
拆遷補償款糾紛解決方法包括起訴、行政復議。拆遷部門與被征收人可通過補償協議解決糾紛,未達成協議可依法提起訴訟或行政復議。遇到暴力拆遷,需確認拆遷性質,了解土地性質和補償標準,做好取證工作。雙方可協商解決糾紛,無法協商可起訴法院。
法律分析
一、拆遷補償款糾紛如何解決?
常見的處理拆遷補償款糾紛的辦法包括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遇到暴力拆遷怎么辦?
1、遇到暴力拆遷首先可以確認拆遷性質。
了解拆遷主體,如果是政府主導的,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情況只能爭取合理補償;如果是純粹的商業行為,就不具有強制性,被拆遷人有權決定是否被拆遷。
2、此外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確認土地性質
分清楚是國有土地上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拆遷。國有土地上拆遷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集體土地上拆遷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補償,房子等是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
(2)了解補償內容和補償標準
每個地方的發展水平不同,補償標準也不一致,被拆遷戶可以去當地官網或者網上其他途徑查一下當地的補償標準作一個參考,根據補償標準大致判斷一下補償是否合理。
(3)做好取證工作
房子被暴力強拆時,盡量拍照取證,主要拍領導以及強拆的過程等,對后續啟動法律程序,確認強拆主體、確認強拆行為以致申請國家賠償都很有幫助。
拆遷方有可能會采取暴力方式拆遷,被拆遷方也有可能會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依舊不搬遷,由于這些原因的存在,導致拆遷糾紛頻發。在糾紛發生之后,首先需要確定糾紛雙方的身份,然后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處理糾紛的辦法,無法協商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讓法院來確定處理拆遷糾紛的方案。
結語
針對拆遷補償款糾紛,常見的解決辦法包括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可以訂立補償協議,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若未達成補償協議或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可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于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滿,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處理暴力拆遷時,可確認拆遷性質、分清土地性質、了解補償內容和標準,并做好取證工作。拆遷糾紛發生后,可通過協商、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申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處理,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糾紛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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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皓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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