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證人去公安局做筆錄有影響嗎,作為證人去公安局做筆錄有影響嗎,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公司調檔案時會加以說明,如果只是詢問,就沒有記錄。被派出所傳喚
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
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公司調檔案時會加以說明,如果只是詢問,就沒有記錄。
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可以說明特殊情況不去。
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一、公安局的詢問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調查筆錄因調查對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證據屬性。公安機關針對民事訴訟案外人所作的調查筆錄系他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該案外人應為訴訟中的證人,對應的筆錄就證據屬性而言應為證人證言,不屬公文書。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的情形,否則該他人必須出庭作證。如筆錄系針對當事人制作,則就其內容可分為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案件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因《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作為單獨的證據種類,故在公安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既不屬證人證言,也不屬當事人陳述(須針對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實的陳述),故調查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屬于自認,但因該承認系但是人在訴訟外所為,不能將其等同于訴訟中的自認。當然,經過法院的審查判斷后,亦可將該類承認作為證據予以使用。
二、可以拒絕公安做筆錄嗎
1、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
2、你屬于被侵害方,但因為你沒有報案并且不想追究責任,那么你的身份為證人,作為公民你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你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3、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權,但是在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并可以在詢問結束后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當然這樣做,警察和你的同伴會很不理解,甚至對你很仇視,但這并不影響你這樣行使自己的權利,只要你覺得自己這樣做有道理即可!。
法律分析:不會,筆錄只是協助調查,本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處罰,是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法律分析:去派出所做筆錄分很多類型,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筆錄是指偵查機關為了進一步了解案情而通過訊問案件相關人記下的案件資料。 如果是證人或者受害人,被喚去做筆錄,只不過是幫助了解和梳理真實案情。如果當時派出所對你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且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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