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收拆遷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拆嗎,農村征收拆遷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拆嗎,一、現在拆遷可不可以強拆1、政府可以強行征收土地房屋。2、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強遷的法律
一、現在拆遷可不可以強拆
1、政府可以強行征收土地房屋。
2、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強遷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刑法》第245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民事責任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采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17條和119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行政責任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野蠻拆遷,嚴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相應資格,依法嚴肅處理。”因此,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強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毆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上述三種責任并非只能適用其一,或有先后之分,而是相互之間是交叉或互補的關系,當出現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時,是可以相互并用的,甚至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者合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現在拆遷可以強拆嗎相關內容,拆遷是需要取得被拆遷人同意的,政府是不能進行強拆遷的,但是如果被拆遷人不配合的,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法律分析:我們國家的房屋分為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兩種類別,對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強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它是這樣規定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八條的規定。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見,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是市縣級政府,拆除違建也是鄉鎮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村委會是無權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的。
一、強制拆遷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1、不是所有的強制拆遷都能申請國家賠償,只有房屋拆遷部門在強制拆遷房屋時,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二、申請國家賠償條件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土地征收過程中法院判決強拆的,被拆遷人應該配合政府的拆遷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征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一、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
上文提到目前集體土地征收還沒有專門的全國性法律調整,那么它規定在什么地方呢答案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作出決定的主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三、作出決定的前提
征收方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要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被征收拆遷人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行為;第二,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滿足法定條件。
對于第二點展開來講就是要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顧名思義必須存在由省級以上政府批準的合法有效的征地批文。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合法的征地拆遷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1)發布征地公告、(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土地補償登記、(9)實施征地補償與交付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其實就是被征收拆遷人實施的阻撓征收方依法進行征地的行為,比如現實中的一些“釘子戶”。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決定的強制執行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一樣,并不是一作出就可以拿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得經過一個期間。這個期間就是被征地拆遷人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的法定期限,即自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日起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若該等期限屆滿后被拆遷征收人既不尋求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又不自行主動地交出土地,就要面臨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司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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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欣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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