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后賠償金額怎樣確定,房屋被強拆后賠償金額怎樣確定,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此時,對強拆過程中“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賠再X號行政賠償判決書中,對于被征收人遭遇違法強拆后賠償的項目認定有以下幾類:
一、房屋本身的賠償價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對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保證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為而發生顯著下降。
二、搬遷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強制拆除的賠償案件中,計算“直接損失”時應當包括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當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補償程序中依據安置補償方案應得的利益,均應認定為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應予賠償。
三、房屋內物品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四、被征收人主張的其他損失(如利息)市、縣級人民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以使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若違法損害賠償金不計付利息,則會使受害人的直接損失無法得到全部賠償,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對利息要求賠償,那么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的利息亦屬于直接損失的范圍,應予賠償。
法律分析:房屋被強拆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包括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房屋價值的補償、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另外還包括因強拆造成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被強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數額以損失為基礎。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ǘ┻`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ㄈ┻`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ㄋ模┰斐韶敭a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房屋強拆進行行政賠償的處理: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程序包括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賠償的請求人在要求賠償的時候,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根據所受損害的不同,索賠人可以同時提出幾項索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無罪釋放國家會怎樣賠償
無罪釋放國家的賠償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國家賠償與無罪釋放的解釋如下:
1、國家賠償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2、而無罪釋放是很典型的公職工作人員傷害人身權的表現,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賠償決定。
三、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是怎樣的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后,要進行受案前的初步審查,如果經審查認為該申請書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決定受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且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履行賠償義務。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房屋被強拆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此時,對強拆過程中“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賠再X號行政賠償判決書中,對于被征收人遭遇違法強拆后賠償的項目認定有以下幾類:
一、房屋本身的賠償價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秶型恋厣戏课菡魇赵u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對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保證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為而發生顯著下降。
二、搬遷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強制拆除的賠償案件中,計算“直接損失”時應當包括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當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補償程序中依據安置補償方案應得的利益,均應認定為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應予賠償。
三、房屋內物品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四、被征收人主張的其他損失(如利息)市、縣級人民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以使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若違法損害賠償金不計付利息,則會使受害人的直接損失無法得到全部賠償,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對利息要求賠償,那么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的利息亦屬于直接損失的范圍,應予賠償。如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應當及時行使訴權,主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遇到強制拆遷也不要怕,也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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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后應該獲得哪幾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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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的賠償流程
●房屋被強拆該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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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了找什么部門
●房屋被強拆的法律依據
●房子被強拆后怎么賠償
●房子被強拆了能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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