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如何提起訴訟?,拆遷糾紛如何提起訴訟,法律分析:拆遷糾紛提起訴訟需要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裁決,裁決未解決的,可以依法向轄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糾紛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一、解決
法律分析:拆遷糾紛提起訴訟需要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裁決,裁決未解決的,可以依法向轄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糾紛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一、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有效途經有哪些?
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有效途經如下:
1、房屋確認、使用、銷售、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糾紛,以及房屋裝修、裝修、設計、附屬設施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糾紛未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公房使用權分配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由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配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立分房合同的,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辭職或者被單位開除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污染引起的糾紛。
二、動遷訴訟什么時候可以起訴
簽訂拆遷協議,如果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三個月內提起訴訟。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三、遇到房產糾紛怎么辦
房屋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具體情況如下:
(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之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分配公房使用權,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當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方式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方式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具體如下:1、對拆遷補償協議有異議的,房屋拆遷部門是行政機關,所以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如果是因履行問題產生爭議的,提起民事訴訟。環境問題屬于行政訴訟嗎1、環境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并裁決環境行政爭議案件的司法執法活動;2、環境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平等主體之間有關環境權利義務的爭議,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3、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證實環境犯罪,追究環境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活動。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綜上所述,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是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
法律分析:達成拆遷協議后,當事人對協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可以提起訴訟,對于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但是被征收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又對協議提出了不同意見的,應當主動與征收方進行協商修改協議或者簽訂補充協議條款,如果協商不成功,則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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