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釋義(十五),著作權法釋義(十五),【著作權限制】著作權法釋義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
【著作權限制】著作權法釋義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乃是新增規定。 本條確立了以一般賠償原則為主,以法定賠償為輔的賠償原則。一般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按照侵權行為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則根據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這種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對某些情況是可行的,但由于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況下,無論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還是侵權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都難以計算,往往導致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因此本條還在原有的一般處理原則上,作了兩處新的處理規定:1、規定了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這將從經濟上維護著作權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付出的代價,提高了著作權人保護自己權利的積極性。2、增加了法定賠償額度,即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以上兩項賠償措施是我國賠償制度新的發展,將極大地增強對著作權保護的力度。 第四十九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訴前禁止令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 乃是新增加的規定。 訴前禁止令,是指在訴訟前,人民法院對于因情況緊急,不立即停止有關人的行為將會使損害繼續擴大,而依法發出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命令。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前,人民法院對于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限制財產轉移,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而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采取訴前禁止令和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2、情況緊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必須由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申請;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范圍和措施如下: 訴前財產保全限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與該侵權行為有關的財物。 人民法院經審查,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即應解除保全措施,以免被申請人因被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其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的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乃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此次修改著作權法,考慮到應當使我國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水平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相一致,特增加了此項規定。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只有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才能提出申請;2、證據有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3、只能為制止侵權行為而申請證據保全,合同糾紛不適用本條規定。 權利人應當在訴訟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證據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證據的種類、名稱、特征、地點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提供擔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請人交納訴訟保證金,或提供與之相當的擔保,以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的沒收措施的規定,乃是新增加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可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給予侵權人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的民事制裁。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發現侵權人有違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將沒收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沒收侵權復制品以及其他違法活動的財物,是為了防止侵權人繼續從事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復制品后,應當予以銷毀;對沒收的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要予以拍賣,將拍賣收入上繳國庫。
一、著作權法不適用于什么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的有如下所示:(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2)有悖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3)進入公人領域的作品;(4)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單純事實消息;(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多久著作權中的保護期限分為兩種以下類型:1、為自然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者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和其相應的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限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分析: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同時也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人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內容。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發表權 ,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 ,即表明作者身份 ,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 ,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同時也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法律分析:著作權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此可見,著作權首行屬于作者。這里的作者指著作權法所承認的作者,不單純是事實睥創作者,因為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人視為作者的情況下,所產生的作品必須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意志創作,上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這樣的作品也稱為單位作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單純事實消息;(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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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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