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拆遷糾紛問題怎么辦?,遇到征地拆遷糾紛問題怎么辦,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的業務有哪些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的業務有:
1、擔任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解答法律咨詢;
6、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做到誠信執業、規范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二、民事回避制度法定情形是什么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征地拆遷補償糾紛的解決辦法有: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城鎮化建設是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的依托和載體,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就城市建設來說,征地拆遷是關鍵環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農村利益與城市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矛盾,導致了各種矛盾沖突,從而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的產生。
1、征收涉及個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沒有樹立正確的征收觀念,違法違規現象普遍存在。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點。
3、失地農民缺乏社會保障,給社會穩定留下隱患。
4、綜合協調和齊抓共管的力度還不夠。
5、司法強拆可能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6、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救濟的維權意識不夠。
7、房屋征收信訪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8、媒體的輿論引導失范,持續放大著征地拆遷問題的嚴重程度。
一、征地拆遷中存在哪些問題
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征地拆遷會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并喪失依附土地的相關權益。同時要改變他們熟悉的生存環境,打破或影響他們原有交往的社會關系,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對城市的拆遷戶來講,雖然沒有土地問題,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買不到或買不起自己認為合適的住房,也要改變早已習慣了的生活環境。這就使得農民或居民會不自覺地產生一種抵觸情緒,發生一些矛盾與沖突,需要花力氣進行宣傳、解釋與化解。
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
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一部分社會成員、階層、群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沒有受益或受益較少的群眾出現心理不平衡,出現了賠償、補償、漫天要價等不合理要求。當要求不能滿足時,部分群眾就采取上訪或鬧事等形式爭取其利益,存在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法不責眾的錯誤心態,認為聚眾鬧事是唯一可以解決問題,獲得實際利益的途徑,進而故意擴大事態,給政府部門施加壓力,達到個人目的。
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
從國家層面講,雖然頒布了《土地管理法》、《民法典》《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地方政府也頒發了一些實施細則,但是,征地拆遷政策還是顯得尚待完善,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些許困難。
4、補償標準不一致
表現在三個不一樣:一是在農村,同一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樣,鄉與鄉、村與村,甚至于同一個村的同類地塊補償標準也可能不一致,造成農民之間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同一時期同一地區不同項目可能會不一樣,因而造成區與區、街道與街道、居委會與居委會之間補償標準不同的情況。三是農村與城市的補償標準不一樣。上述三個不一樣,尤其是前二個不一樣,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引發了不少糾紛。作為征地拆遷對象的農民或居民,希望盡可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多一點補償,以維護自己的生計和權益。這就會引起利益上的沖突與矛盾,這是征地拆遷工作中各方都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
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遷對象因為國家建設失去了土地與房屋,如何以人為本,保障他們當前和長遠的利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但是從目前來講,國家還未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障法規,以妥善解決征地拆遷對象尤其是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就業、子女教育和生產生活等問題。據了解,有些省市出臺了一些具體辦法,但不夠統一與規范。如果,征地拆遷對象的眼前生活有著落,長遠生計有保障,則建設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就會順暢得多,也不會變成天下第一難了。
二、應對征地拆遷糾紛的策略
1、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
2、盡快制訂出臺有關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相關政策,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被征收人的權益在城市土地國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結構下,應該采取權變思維,區別對待,盡快將討論、制定有關農村房屋征收相關政策法規提上日程。
3、確保實行以土地換保障政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進失地農民充分就業。
4、加大各部門聯動協調力度,促進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整合資源,妥善解決善后矛盾糾紛。5、司法強拆采取裁執分離制度,以保障征地拆遷的順利進行。由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既解決了法院人員短缺,執行力度不夠的問題,又可以避免統一由法院裁決執行而導致的濫權、侵權和腐敗等問題。從而降低司法強拆執行難度。
6、創建經濟廉租房制度,盡快解決部分困難被征收居民的居住問題。
7、建立開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實被征收人的參與權。公開、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內容。
8、堅持輿論先導,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傳工作。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傳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使群眾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礎。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的問題如下: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雖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但還是尚待完善;4、補償標準不一致;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決問題可以從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考慮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首先根據糾紛內容區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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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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