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費糾紛,農村征地補償費糾紛,征地補償費是被征地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與農民的生計大事息息相關。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補償費,是本文試圖探究所在。首先分析征地補償費的性質及構成。其次分析征地補償費應由誰組織分配,應由村民委員會或村
征地補償費是被征地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與農民的生計大事息息相關。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補償費,是本文試圖探究所在。首先分析征地補償費的性質及構成。其次分析征地補償費應由誰組織分配,應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組織分配,還是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不同的性質和構成,是否應區別對待。再次對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分配征地補償費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村民,不存在歧視,法律、法規是否得到正確的實施,尤其應注意村民自治權與村民同等待遇是否協調一致。最后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應如何解決提一些看法。
由于精神文明的不斷建設,公民素質的日益提高,公平、公正是每個現代公民要求得到的待遇,也是每個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利。隨著農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大量農業用地被征用。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如果未能妥善處理,有可能隱發大范圍的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因此,各相關部門應十分慎重對待。筆者試圖從自己經辦的一系列農村征地補償費糾紛案出發,總結一些這類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尋找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將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給村民,二者沒有區別對待。多數村民委員會將百分之七十的補償款發放到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給各村民。少數的村民委員會直接將百分之七十的補償款支付給村民。還有一部分人認為應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防止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無故扣留村民的補償款。
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時應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故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土地補償費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土地補償費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分配方案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征地單位可根據該分配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根據法律規定,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未被統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員個人。故安置補助費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具體分配方式一般分為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不服決定而產生糾紛。
第一種分配方式的糾紛主要有:1、已出嫁的婦女,因丈夫屬居民戶而無法將戶口遷入男方處,戶口未遷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責任田,在分配時以其及其子女(隨母落戶,未分得責任田)沒有責任田為由決定不予發放;2、已按風俗舉行婚禮但未辦理結婚證的婦女,因未辦理結婚證而未將戶口遷出,但仍以其已出嫁為由決定不予發放;3、已離婚的婦女,戶口未遷出男方處,以其已離婚為由決定不予發放;4、因考上大中專院校而將戶口遷出且被收回責任田,在分配時以其沒有責任田為由決定不予發放;5、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將戶口遷回,因居民戶與農業戶不在同一個村民小組,雖然在同一個村,但其原村民小組以戶口已遷出本小組為由決定不予發放;6、因為服刑而決定不予發放;7、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因其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予發放或少分;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辦好戶口手續或雖已辦好戶口手續但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予發放;9、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將本人及家庭成員戶口遷入遺贈人處,以便于雙方共同生活照顧遺贈人的生活起居,受遺贈人已分得的責任田被征用,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以受遺贈人及其家庭成員非本組織成員而決定不予發放;10、因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其他糾紛,該組織利用職務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種分配方式的糾紛主要有:1、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均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因部分村民不同意發放給繼承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敢發放;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并繳納相關稅費,該責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繼承人以已盡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分得屬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額內的土地補償費。
既然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筆者認為有權參與分配的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在第一種分配方式中,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針對第一種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糾紛,筆者認為: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放;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第二種分配方式的主要糾紛,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后,繼承人可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后調整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才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當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享受村民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村民義務。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首先應查明征用土地是否辦理了合法的審批手續,合法的財產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筆者審理的原告林*祿、林*娟、林*耀三人與被告龍巖市新羅區西陂鎮西山村八組征地補償費糾紛一案,發現西山村在征用林*娟、林*耀的責任田后,仍要求該二人繳納該責任田的相關稅費。根據法律規定,耕種了責任田,才需要承擔相應的稅費,責任田被征用后不可能繼續耕種。故本案應查明征用土地的相關審批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實踐中多數做法是由村兩委委員進行討論決定,未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少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討論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但討論時又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往往不能堅持平等原則,出現歧視婦女現象,以傳統習俗代替法律規定。為此,筆者認為,在農村應大力進行宣傳普法工作,尤其是與農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且有關部門應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以上是筆者對征地補償費糾紛的一些看法。農村社會生活極為復雜,法律原則往往難以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目前尚無全國性的法律規定,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認可一些善良風俗習慣,發揮民事習慣法的作用,并對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進行認真改造,使之適應民事社會生活。更為關鍵的是,相關部門應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有了立法,只是公民能夠得到公平、公平待遇的法律依據,而法律得到了正確實施,公民才真正享有公平、公正待遇。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出現糾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農村土地被征收賠償,因各地區的賠償標準是不相同的,其具體賠償請參考拆遷公告以及當地拆遷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1、針對耕地。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針對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參照一定標準(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筑物給與補償。
3、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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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蕭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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