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房屋遭違法拆除,賠償問題是大家共同關注的,對此,最高法和最高檢都公布過同一原則: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決予以賠償的賠償標準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標準!在圣運律師代理的諸多案例中,不少案例精神也與前述精神保持:賠償數額至少不應低于補償標準。今天結合一起案例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
張先生是湖南省岳陽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多年前,張先生在村里建設住宅和經營性用房。隨著當地的經濟發展,由于某“生態公園項目建設項目”,其土地及房屋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在溝通過程中,征收部門通知張先生簽訂補償協議,但通知中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張先生實際的房屋面積顯然不相符。張先生也認為拆遷部門提供的補償確實過低,還未達到當時的市場價格,因此未簽署協議。
后,在未見任何書面手續的情況下,征收部門作出案涉《通知書》,并組織人員以拆除違法建筑的名義實施強拆,房屋被強拆之際,征收方將僅僅十余萬的補償款提存,張先生和家人并未領取這筆補償。
圣運律師介入案件后,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本案中,張先生并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在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縣政府并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補償行為,反而違法按照違建處置,屬嚴重違法。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張先生提起了訴訟程序并取得階段性勝訴。隨后針對不合理的補償文件,圣運律師再次提起訴訟程序。請求依法撤銷縣政府作出的《通知書》,并責令其限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本案的審理法官采納了圣運律師的觀點,在裁判中表示,在同一個征收項目中,如果因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而使得當事人所獲的賠償遠遠低于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的補償,顯然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法律精神不符。為了避免程序空轉給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造成不利影響,防止當事人為維權所產生的額外損失持續擴大,反而繼續激化社會矛盾,行政機關理應充分重視當事人的正當訴求,先與當事人進行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補償決定。
前述案例對廣大遇到類似情況的被拆遷人來說,具有重要參考意義,也與《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公布的賠償標準一致。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27條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這是針對違法征收房屋行為的單獨規定,可見最高法對這類糾紛的重視程度。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被征收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于行政機關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補償,這一做法符合國家賠償法關于“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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