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航空港區拆遷補償標準,航空港區拆遷補償標準,航空港區的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土地補償征用耕地、蔬菜地的補償,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
航空港區的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
征用耕地、蔬菜地的補償,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的補償,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的補償,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大多數地方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三、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如果選擇貨幣補償,補償金額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確保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如果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應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此外,對于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一般不予補償。
總的來說,航空港區的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類型、青苗和房屋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旨在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政策規定進行具體細化和調整。
法律分析:西安港務區拆遷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為4萬元畝。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為:5000元、6000元、8000元、9000元(青苗:5000元畝、幼果:6000元畝、成果:8000元畝、盛果:9000元畝)。施工臨時用地使用費:水澆地每畝每1200元,旱地每畝每年800元。征地范圍內需砍移的成片果園、園地以外其他土地需要砍移的零星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
法律依據:《關于發布西安港務區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第一條: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為4萬元畝。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為:5000元、6000元、8000元、9000元(青苗:5000元畝、幼果:6000元畝、成果:8000元畝、盛果:9000元畝)。
(三)施工臨時用地使用費:水澆地每畝每年1200元,旱地每畝每年800元。
(四)征地范圍內需砍移的成片果園、園地以外其他土地需要砍移的零星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
第二條:拆遷補償標準:
(一)拆遷農村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其房屋補償在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50%。
(二)企業拆遷補償,依照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三)拆遷集體土地上的非農業人口的房屋,不予重新劃撥宅基地,其拆遷補償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和《中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除村民連片住房以外的其它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含墳地、養殖場、集體廠房等)補償費和青苗費,管委會對辦事處按3.086萬元/畝的標準實施包干。
2、集體土地青苗費補償標準由0.086萬元/畝調整為0.13萬元/畝,補償資金由辦事處在地上附著物包干費用中自行調劑解決。
3、新補償標準執行后,《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中有關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停止執行。《中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工作的通知》中有關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新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飛機場拆遷賠償標準如下:1、就征用耕地、蔬菜地,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6、青苗補償費,大多數地方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7、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機場征地補償標準是農用地每畝地44000元。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結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配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其中,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鄉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鄭州航空港區拆遷補償政策如下:1、征地補償,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6、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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