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2025,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法律主觀:(一) 房屋拆遷補償 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
(一) 房屋拆遷補償 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廣州市首次出臺《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集體土地房屋分為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兩類進行補償補償安置,并對住宅房屋確定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農民自建的3種具體標準。其中住宅貨幣補償標準,分成132個區片執行,同一區片分拆遷最低補償單價和宅基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單價,兩者相差600元/平方米。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最高的是東山湖區片,為4800元/平方米。貨幣補償有兩個計算公式,每套房子都可套入兩公式進行計算,再按照算出的最高金額進行補償。此外,每戶至少可按50平方米核準補償。非住宅房屋評估確定補償價據了解,此前廣州市沒有統一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問題,由各區不同項目征地時按照各自情況進行評估定價。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建委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調查、研究,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后,形成了《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已報市政府同意,開始實施。《規定》共25條,從技術層面上確定廣州市拆遷集體土地房屋的補償標準。《規定》優先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居住權利,充分考慮征地拆遷需要面對的復雜情況,區分不同情形靈活采取了多種措施進行補償安置。《規定》將集體土地上經依法批準建設的房屋分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兩類進行補償。對于非住宅房屋,由于涉及到工業、商業、辦公用房等多種類型,情況復雜,無法硬性確定補償的標準,因此規定通過評估來確定其補償價格,主要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其中,對于公益事業房屋,允許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復建。住宅房屋按3種方式補償而對于住宅房屋,《規定》確定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農民自建3種補償方式。市國土房管局方面表示,這3種補償方式是在充分吸收現有的各種模式合理性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最終的補償結果上趨向一致,避免出現因選用不同拆遷補償方式而產生結果不一致的不公平現象。可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征地拆遷項目,各種補償方式可以互相銜接。兩個計算公式按高的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由于面積小、年代久遠等原因導致所得的補償較低,低于所設定的廣州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時,按最低補償標準和最小面積進行補償。市國土房管局有關人士介紹,貨幣補償有兩個計算公式,每處住宅都可套入兩個公式計算,最終按照金額高的進行補償。比如,一個房子貨幣補償金額是100萬元,而最低補償金額算出來是120萬元,那么便按照120萬元進行補償。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另行安排宅基地。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有兩種來源:一是拆遷人根據規劃要求,統一申請建設用地,統一出資建設安置房;二是拆遷人提供自有產權的房屋(包括統一購買新社區安置房)。產權調換方式和貨幣補償方式都涉及面積核定問題。每戶最少按50m2補償被拆遷人只有一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人均25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如果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人的按25平方米/人核定,超過40平方米/人的按40平方米/人核定,在25~4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也就是說,農民每戶最少可按50平方米核定面積進行補償。值得注意的還有,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關于農民自建方式的具體規定為,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配合拆遷可獎勵補償金額5%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在與其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金額的5%內給予獎勵。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房屋、人口、安置面積等情況在拆遷地塊現場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拆遷人反映,拆遷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答復異議人。被拆遷人對居住房屋補償價格有異議的,可以與拆遷人共同或者分別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對分別委托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房地產行政部門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貨幣補償計算公式計算公式以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單價進行計算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單價×核定的補償面積。計算公式以重置成新價和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進行計算最低補償金額=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核定的補償面積)+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核定的補償面積。(注: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單價,是指根據評估在原地上再建一樣的房子所需的市場價,是評估價。如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宅基地用地面積,按宅基地用地面積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價。)
廣州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17最新)廣州市首次出臺《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集體土地房屋分為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兩類進行補償補償安置,并對住宅房屋確定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農民自建的3種具體標準。
其中住宅貨幣補償標準,分成132個區片執行,同一區片分拆遷最低補償單價和宅基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單價,兩者相差600元/平方米。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最高的是東山湖區片,為4800元/平方米。貨幣補償有兩個計算公式,每套房子都可套入兩公式進行計算,再按照算出的最高金額進行補償。此外,每戶至少可按50平方米核準補償。
非住宅房屋評估確定補償價
據了解,此前廣州市沒有統一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問題,由各區不同項目征地時按照各自情況進行評估定價。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建委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調查、研究,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后,形成了《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已報市政府同意,開始實施。
上面為您列舉了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的部分內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相關法律,對于廣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如下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農民(含農轉居人員)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補償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四條征收土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征收土地應當避開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等應當予以保護的區域。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實施本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各區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和園林、審計、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征收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補償安置信息公開,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征地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2023年廣州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遷的具體流程: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2、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3、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4、申請拆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5、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6、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7、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綜上所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一般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如果拆遷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建房,根據規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一、廣州宅基地征收補償新標準1、補償新標準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集體,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針對土地使用權、農民生活來源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戶,即農民個人,如果同意集體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則歸集體統一使用;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補償是針對財產所有人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財產所有人。2、法律依據:《征地補償標準》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的條件是什么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裁決程序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不同的是,這里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于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里的“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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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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