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有哪些規定2025,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法有哪,具體規定有哪些,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的方法主要包括貨幣補償、產權置換以及結合型補償。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生成補償金額。其評估依據
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的方法主要包括貨幣補償、產權置換以及結合型補償。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生成補償金額。其評估依據主要有三種:
市場評估價,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商品房交易均價,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
重置價,指重新建造與被拆遷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分為價值標準產權置換和面積標準產權置換。其形式主要有兩種:
異地安置,因開發商項目等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進行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
三、結合型補償
結合型補償是指既給予貨幣補償又進行產權置換。這種方式適用于因城市化進程等因素導致的房價和地價虛高,不能單獨通過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解決問題的情況。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除了可以獲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外,還可以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那么怎樣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因此,如何明晰界定直管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還其真面目,也是深化改革的的重要領域。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有哪些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另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3、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拆遷補償的標準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的。所謂建筑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1982年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償還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不相同的情況,或者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但二者在結構上不同,由此產生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問題。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重置價格是指現在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的造價(以每年公布的當年造價為準)。結構差價是指不同結構的房屋所花費的不同造價之間的差額,以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償還房屋的造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結算的標準,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結構差價。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即以重置價格結合該房屋的新舊程度核算,一方以貨幣形式向另一方支付。至于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是考慮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情況復雜,各地對結構差價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國實行統一的規定。作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實行作價補償,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的依據。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下交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拆遷補償方式市區楊舍規劃控制區內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不得兼選。
(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指對被拆遷住宅房屋按同類區位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再安置拆遷定銷房的補償方式。
(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是指對被拆遷住宅房屋按區位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進行補償,并由拆遷人提 供拆遷定銷房進行安置的補償方式。
2、評估機構的準入、確定和評估程序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機構的確認,由拆遷人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目錄中選定,并在拆遷地點公示3日。公示期間,如同一項目內半數以上被拆遷人持有異議(以書面申請為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目錄中抽簽確定。
3、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補償已辦理土地使用性質合法變更手續的住宅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認定。
(一)屬商業性非住宅房屋的,由評估機構按商業性非住宅房屋市場交易價格及相關技術規范 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二)屬非商業性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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