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技術細則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細則,法律主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評估國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第五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八)違約責任;(九)解決爭議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第八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第十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第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第十八條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第十九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第二十七條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條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第二十九條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第三十條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三十二條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評估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制定本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對房屋進行征收時,對房屋進行評估的一種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評估機構、評估費用和評估結果等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評估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2、評估方法: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進行評估3、評估程序:評估前應進行公告,評估過程應公開透明,評估結果應及時公布4、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由政府指定或委托5、評估費用:評估費用應由征收單位承擔,評估機構應按照規定收取費用6、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對雙方權益進行保護。其實施的主要措施包括:1、加強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客觀和準確2、完善評估標準和方法,提高評估的科學性和可靠性3、加強評估程序的規范和監督,確保評估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合法合規4、加強評估費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評估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5、加強評估結果的保護和維護,確保雙方權益的平衡和公正6、加強評估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評估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綜合上述,建議加強征收評估辦法的實施,加強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完善評估標準和方法,加強評估程序的規范和監督,加強評估費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評估結果的保護和維護,加強評估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評估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確保征收評估工作的公正、客觀和準確。【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而制定,下面一起來看看它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遷與補償的管理工作,嚴格做到\"拆管分離。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關于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打擊、報復、追害舉報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征收決定 五、為了明確區分新征收條例第八條\"公共利益的需要與\"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應當以所列六項情形房屋征收拆遷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予以認定。 凡以國家劃撥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方式購買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舊城區改建,不得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于建高檔住宅、別墅、富豪莊園、高檔會所等建筑設施;在確保用于建設被征收拆遷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則基礎上,只能建設中、低檔住宅。否則,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六、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之前,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范圍的公民及社會公眾意見,應當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經過科學論證。 七、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會兩極分化、突發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及舊城區改建的,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向被征收人公開公布,允許被征收人查詢,接受被征收人監督。 八、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工作時,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頻繁入戶、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及橫幅標語等影響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體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諧的行為。 九、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時,應對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被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平均價格。 十、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決定的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十一、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與被征收人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復查與復核,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章補償 十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應當不得低于征收決定之日起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其中第(一)項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不得將征收補償費用于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不得變相利用補助和獎勵處罰被征收人,變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補償費。 十三、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應當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之前,不得征收其個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按以下三種情形及標準。 1,低檔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2,中檔被征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 3,高檔被征收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制定實施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之前,暫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的實施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實施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十六、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要求: 1,必須能夠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必須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環境; 3,舊城區改建必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補助購房款并限制產權的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部分產權房、限制產權房作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周轉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 十八、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征收經營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分清責任,凡因行政不作為或違法行政造成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責任造成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不予補償。 二十、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時,不得采用任何欺騙、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則,該補償協議無效。 二十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應當中止補償決定的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征收補償依據。 二十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建設單位參與\"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與補償活動;禁止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與補償活動。 二十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但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十四、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建立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不得弄虛作假,應當允許被征收人查閱;凡弄虛作假,應依法查處。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許被征收人予以核實。 第四章法律責任 二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視其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取消拆遷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申請、批準及實施行政征收拆遷單位、個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名義征收補償安置后,再變更為商業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的; 3,違反本條例法定程序征收拆遷房屋的; 4,未將征收拆遷決定或補償安置決定予以公告及送達,或者公告及送達內容、形式、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予以批準、實施的; 6,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及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準的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實施征收拆遷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終審裁定或者判決而強制征收拆遷的; 9,實施強制征收拆遷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為期房,未提供過渡周轉用房的;或者對被拆遷人先予貨幣補償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轉用房的; 10,未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11,違反法律、法規征收拆遷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被拆遷人自主選擇就地、就近安置的,強制貨幣補償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的,按本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七、依法拒絕和制止違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適用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二十八、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按第三十三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向全體被征人公布查處的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清單及查處結果。 二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第三十四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沒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章附則 三十、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被拆遷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經人民法院終審裁判屬違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凡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按新征收條例辦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國有土地上企業進行拆遷時,由被拆遷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如果被拆遷人只有一家企業單位時,由企業單位指定評估機構,該評估機構必須具備房地產評估的相應資質。如果被拆遷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選定評估機構,則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法則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2.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五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1、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2、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國有土地評估辦法》是規范國有土地評估行為的基礎性法規,主要涉及評估標準、程序、結果公示等方面的規定。《國有土地評估辦法》是我國關于國有土地評估方面的一項基礎性法規,于2002年頒布實施。該法規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內容:1.評估標準:按照市場價格原則確定土地出讓金、補償費用、收益共享金等標準,以保證評估結果合理、公正、公平。同時,也規定了不應該作為評估依據的因素和情況。2.評估程序:包括評估組織和實施、評估程序和要求、評估報告和備案等方面的規定,以保證評估過程的規范化和合法性。3.評估結果公示:規定評估結果的公示方式、內容和期限,保證評估結果的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4.其他規定:涉及評估機構的資質要求、評估費用的支付等方面的規定。總體來說,《國有土地評估辦法》保障了土地評估的公正、透明和規范,對于維護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合法權益,推動土地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有土地評估辦法》實施以來取得了哪些成效?實施以來,《國有土地評估辦法》在保障土地評估公正、透明和規范方面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特別是針對一些違規、不合理的土地出讓行為,相關部門可以依據評估結果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國有土地評估辦法》是關于國有土地評估方面的基礎性法規,對于保障土地評估公正、透明和規范具有重要作用。在實踐中,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法規的落實和監管,以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國家、社會、個人的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評估辦法》第三條 國有土地的評估應當依據市場價格原則確定土地出讓金、補償費用、收益共享金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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