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未簽訂滿意房屋補償協議2025,因對房屋補償標準不滿,被拆遷人甲一直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隨后,甲,法律主觀:一、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
一、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知青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二、審查拆遷資料并聽取拆遷單位意見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二是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三是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三、合理分配房屋動拆遷補償款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四、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于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于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被拆遷房屋屬于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被拆遷房屋屬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于售后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1、拆遷之初要及早的收集證據
各位被拆遷人應在得知拆遷時就盡可能全面地收集證據,使用諸如錄音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并且保存拆遷方下發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若是拆遷方提供的政府下發的相關材料過少時,我們便可以對該拆遷決定的合法性抱有合理懷疑,并要求拆遷方出示政府批文等材料,必要時,也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或訴訟等方式收集政府征收房屋決定等相關文件。
2、補償不合理就要拒絕簽協議
拆遷協議的簽署并不具有強制性,即使簽訂的對象是政府時亦是如此,但是協議一旦簽署后,拆遷協議就對簽訂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若是簽訂后再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此時便悔之晚矣。雖然在協議簽訂后想要再提高補償并非不可能,但是難度大并且限制條件也很多。所以若是被拆遷人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時,一定要“及時止損”,明確拒絕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并且一定不要上交有關房屋、土地等一切文件的原件,以免日后簽訂拆遷協議及訴訟時處于劣勢地位。
3、拒絕簽署補償協議會遭到強拆嗎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第三條規定:“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愿。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于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并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若是您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了拆遷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等情況而遭到強拆時,應盡快向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咨詢,盡早收集、保存相關證據,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4、拆遷的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的標準不可能做到全國統一,均是由地方政府根據市場行情和老百姓意愿來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周邊地區的拆遷補償標準是可以作為參照標準的。我們也可以參考的寬泛的最低標準是:在國有土地征收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5、遭到強拆時如何應對
房屋在拆遷時,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在未得到補償房屋即被強拆時,拆遷方極有可能涉嫌違法強拆。此時被拆遷人的房屋在遭到強拆時應當及時報警,留存報警的錄音,也要記錄出警警察的警號及姓名。同時拆遷人也應保持冷靜,切勿與拆遷人發生暴力沖突,應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強拆過程,并向實施拆遷的工人確認是誰決定的此次強拆并且交由誰來實施此次強拆的。
在房屋遭到強拆后也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在知道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時,可以在60日提起行政復議,不服復議決定的要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還可以直接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定要注意避免在推諉扯皮中錯過了訴訟時效。
說起拆遷,首先想到的是拆遷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的簽訂直接關乎被拆遷人可以獲得多少補償以及后期安置情況,所以提前弄清楚補償協議有什么內容以及在簽訂補償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對于維護被拆遷人權利至關重要。
首先,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由于補償方式的不同也就決定了補償協議的內容各有側重:貨幣補償,協議中應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產權調換,協議中應載明安置用房結構、面積、地點、搬遷期限和補償的差價。雖然各有不同,但一般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通常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協議中載明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2、補償方式相關的補償金額或者安置用房結構、面積、地點等。
3、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
4、搬遷相關的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那么,我們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
1、審查簽訂拆遷協議的主體資格。
簽訂補償協議一定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拆遷人,如果主體不明或者不正確,那么被拆遷人將面臨補償款難以實現的風險。
2、協議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
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
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3、約定違約責任。
明確違約責任可更好對于拆遷方不履行協議時采取有效救濟,從而更好督促拆遷方履行義務。
4、明確約定協議履行的程序。
法律有明確規定拆遷工作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但是在現實中很多拆遷方急于讓被拆遷方搬出,有些在補償協議簽訂后就讓其搬出,甚至有些在簽訂過程中就要求限期搬出,而這些做法都是不合理。
5、審查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條款。對于付款方式是否有限制,是否給被拆遷方施加過多負擔等。
6、拆遷房屋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這是強制性規定,也就是沒有公證的協議沒有效力。
拆遷協議內容是否合理全面至關重要,它關乎被拆遷人今后生活的保障,律師提醒被拆遷人提前對于房屋補償協議進行了解可以更好的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同時,也希望上述內容為正在面臨拆遷困擾的被拆遷戶提供一些思路
在拆遷中,對于被拆遷戶來說,拆遷補償是最為重要的。
因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環節是至為關鍵的環節。
而在現實的拆遷實踐中,拆遷補償款普遍偏低,補償款既達不到市場的平均價水平,也達不到能支撐被拆遷人重新開始生活的基本物質基礎,這是為什么呢?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釋:拆遷補償款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直接原因在于補償協議的簽訂上。
簽協議,也是個“技術活”。
什么文件該簽,什么時候簽,如何簽等,都是需要考究的。
如果補償協議沒有簽訂好,很可能就會讓拆遷補償款大打折扣。
可是要怎么簽訂好拆遷補償協議,這是很多被拆遷人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下面由在明律師來告訴你,這樣的拆遷補償協議,你可以簽字。
一、合格的簽訂主體
拆遷補償協議相當于一個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雙方地位平等、雙方合意的基礎之上。
也就是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首先要求拆遷方以平等的姿態與被拆遷方來談補償相關事宜。
但拆遷方畢竟是行政機構,雖然理論上要求地位平等,落實到實際中也不免會讓被拆遷人有壓力感。
在現實的拆遷中,也確實有很多利用職權向被拆遷人施壓的現象出現。
所以,為了保障被拆遷人利益,對于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法律上是有嚴格限定的。
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由該兩條規定可知: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部門。
這里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也可以是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
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在明律師提醒:征收補償協議涉及被拆遷人的重大利益。
因此,對于與協議有關的事項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但在實踐中,常出現的現象是村委會或者街道辦的相關人員會拿著補償協議讓被拆遷人簽訂。
此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了,一個不合格的主體來找你簽訂補償協議,很大程度上說明了協議里的內容有問題,甚至該協議很可能涉嫌無效的情形。
二、補償協議應是雙方的合意
如上文所說,補償協議類似合同,應建立在雙方自愿、合意基礎上。
雖然拆遷不是所有被拆遷人都愿意的事情,但卻是不可逆的趨勢。
所以,補償協議必須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了。
這里的合意,應包括拆遷補償方式,拆遷具體補償標準等。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條例里明確了貨幣補償、置換補償的內容。
即: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置換補償確保不能降低被拆遷戶的原有生活水平等。
而所謂合意,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通過和平、合法的談判方式來對上述內容進行協商和對等的條件交換。
但在實踐中,會有拆遷方利用暴力、威脅、恐嚇甚至逼遷等方式來強迫被拆遷人簽字。
如:斷水斷電讓被拆遷人簽字;如果有親屬在政府機關任職,利用職位調動來逼迫被拆遷人簽字;還有利用社會閑散人員對被拆遷人進行暴力人身攻擊來威逼被拆遷人簽字……種種手段,嚴重違背了被拆遷人簽補償協議的合意協商的本質。
在明律師提醒:合意一定是被拆遷戶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在一個合理界限范圍內)滿意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
所以,如若有證據證明被拆遷人是在權利震懾的情況下簽訂的,該補償協議是可以被撤銷甚至歸于無效的。
被拆遷人一定要把握好“合意”的限度,有效維護權益。
三、協議內容必須涉及拆遷補償的支付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在明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發現:拆遷方通常是擬定格式條款協議讓被拆遷人簽字。
所謂格式條款,就是拆遷方事先制作好了協議書,一式數份,讓各個被拆遷人簽字。
可想而知,這樣的格式條款協議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拆遷方的,雖然這并不合法。
而在這樣的格式條款協議內容中,基本上沒有對補償的支付方式即相關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這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是很不利的。
因為一旦后期出了問題,被拆遷人就沒有一個可依據的法律合同去找相關責任人,其損失也就很難彌補了。
所以,如果在拆遷方給的格式條款協議里沒有相關違約責任承擔內容的約定,被拆遷人切不可簽字。
如果可以,被拆遷人可在律師的幫助下,另擬定補償協議內容,最大限度保障權益。
被拆遷人不滿意拆遷的補償條件,房子還是被強拆了。這是為什么呢?拆遷正強勢推進,全國各地普遍展開了拆遷工程。而隨著拆遷越來越多,其反映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一個在各地都普遍存在的最為明顯的問題是:強拆。這里要說到一個合法強拆的問題。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2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條例可以看出,法院執行合法強拆的前提是被拆遷人不行使復議、訴訟等法律權利,且不履行補償決定時,才可以申請強拆執行程序。而在現實的拆遷中,基本上沒有能執行合法強拆的條件。也就是說,我們在現實中看到或聽到的強拆,大部分都涉及非法強拆的。按照拆遷程序來說,都是要先進行協商和談判,在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的補償意見,補償款項到達被拆遷人戶頭后,方能實施房屋的拆遷。但事實上,很多時候拆遷方給的拆遷補償是很低的,因此其實很多被拆遷人并不滿意。期間也會有雙方的協商,但往往沒有什么實際的效果。而奇怪的是,就算是被拆遷人不滿意拆遷的補償條件,房子還是被強拆了。這是為什么呢?這一方面是因為被拆遷人有從眾的心理。即看著周圍鄉里鄉親的人都同意拆遷了,自己還不同意好像不太好,于是也就咬咬牙,任憑拆遷方“處置”了。這另一方面是因為拆遷方有拆遷預算,要達到低成本的拆遷目的。所以從一開始就開始壓價,對一些比較好說話、沒有反抗意識或者反抗能力的人也就“知會”一聲,說拆就拆。因此,即使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協議,房子還是就被拆了。但這樣的行為切切實實的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隨著拆遷深入,關注拆遷法律的人也越來越多。很多被拆遷人也開始覺醒:這必須得有合法合理的拆遷補償,才能足夠支撐后期的生活。因此,對于沒有達成一致補償協議的強拆,被拆遷人一定要進行有效的維權。那被拆遷人應該怎么做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為您提供幾點建議:
一、如果拆遷方給出的拆遷補償不合理,千萬別簽協議,復議、訴訟都是維權方式,能為你爭取到主動的協商地位,能有效提高拆遷補償。
二、不盲從、不附和鄰居意見和決定。即使是同一片地區拆遷,每個人的情況都會有不一樣的地方,補償也不盡相同。利益是自己的,只有靠自己爭取才會有。而如果好的維權措施能爭回來的利益可能是在原有補償基礎上的十倍或百倍。
三、如果在協議沒談攏的前提下,房屋就被強拆了,一定要及時、盡早的聘請拆遷律師幫助,以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一)拆遷房屋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成新、結構、樓層、朝向、布局、公攤等因素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計算。
(二)搬家補助費標準
住宅搬遷補助費為每戶350元,需要周轉過渡的,應計算2次搬家補助費。非住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結合周轉過渡期計發,芝罘區、萊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區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區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經營性補助費標準
根據被拆遷房屋用途(如辦公、公益、生產、商貿等)和區位的不同,經營性補助費按建筑面積每月30-50元/平方米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當事人雙方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10個月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助。
(五)委托拆遷費標準
政府投資及公益性拆遷項目,委托拆遷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取;商業開發拆遷項目,由拆遷人與委托拆遷單位協商議定。
(六)本規定適用于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縣市政府公布施行,并報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七)《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一、拆遷補償協議屬于買賣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補償協議不屬于買賣合同,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書,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征地拆遷補償程序有哪些
征地拆遷補償程序如下: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拆遷未簽訂滿意房屋補償協議有效嗎
●拆遷未簽訂滿意房屋補償協議怎么辦
●拆遷未達成協議
●拆遷未簽訂滿意房屋補償協議違法嗎
●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沒有達成協議能強拆嗎
●拆遷沒達成協議,拆遷辦不談了
●拆遷協議未簽,房子拆了,怎么辦
●拆遷沒給拆遷協議
●拆遷沒簽協議
●房屋補償不合理能夠強拆嗎
●房屋補償不合理能夠強拆嗎
●房屋補償不合理怎么辦
●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應該怎么辦
●房屋補償不合理可如何申訴
●對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服案例
●對于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準備,以下哪一項是錯誤的
●因拆遷將應得補償款給付戶主,現以不當得利起訴
●群眾因拆遷賠償不滿
●房屋征收補償對象錯誤案例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未簽訂滿意房屋補償協議怎么辦,拆遷沒有達成協議能強拆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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