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水庫項目拆遷房屋補償標準2025,中型水庫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中型水庫拆遷補償標準主要涉及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房屋及附著物補償等方面。具體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
中型水庫拆遷補償標準主要涉及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房屋及附著物補償等方面。具體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房屋及附著物補償
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進行,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還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將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補償。對于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還應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補償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也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總的來說,中型水庫拆遷補償標準并非固定,而是根據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著物的具體情況,以及所在地的相關法規和政策來確定的。因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參照當地的法規和政策,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一、一般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是什么1、庫區淹沒及工程占地區移民安置,由所在縣政府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政府將繼續扶持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2、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二、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怎么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如下:1、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對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2、對土地使用者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予以補償;3、對被征地上生長的農作物造成的損失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償;4、對被征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法律分析:水庫搬遷移民的補償標準為: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具體為: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根據規定進行合理規劃,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補償標準為耕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其他土地和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標準。
法律分析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如果水庫屬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搬遷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
2、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標準。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拓展延伸
水庫搬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水庫搬遷補償標準的確定涉及多個因素。首先,需要考慮搬遷對當地居民生活的影響,包括住房、就業、教育等方面。其次,需要評估水庫搬遷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包括植被、水質、野生動植物等方面。還需要考慮搬遷所需的成本,包括土地購置、建設費用、基礎設施建設等。同時,政府部門還需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確保搬遷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參與和政府決策等方式確定水庫搬遷補償標準,以保障居民權益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綜合考慮居民權益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水庫搬遷補償標準的確定涉及多個因素,包括居民生活影響、生態環境影響、搬遷成本等。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因此,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參與和政府決策等方式確定搬遷補償標準,以確保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居民權益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三條
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法律分析:標準不固定。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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