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拆遷沒有補償怎么辦2025,企業拆遷不賠償員工怎么辦呢,企業拆遷不賠償員工時,員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解法律法規:首先,員工應當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關于企業拆遷對
企業拆遷不賠償員工時,員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了解法律法規:
首先,員工應當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關于企業拆遷對員工補償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了維權的法律依據。
與公司協商:
員工可以嘗試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協商過程中,可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關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規定。
收集證據:
在采取法律行動之前,員工應當收集與拆遷補償相關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拆遷通知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證明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公司應承擔的補償責任。
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如果公司拒絕給予合理的補償,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在仲裁結果出來后仍不滿意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員工應當充分闡述自己的訴求,并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在整個維權過程中,員工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幫助。律師能夠為員工提供更加詳細和專業的法律建議,幫助員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面對企業拆遷不賠償員工的情況,員工應當積極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與公司進行協商,并在必要時采取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也是確保維權成功的重要一環。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由此可見,公司因拆遷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十年就要支付十個月的工資。員工在因公司拆遷而下崗的時候,必須懂得公司拆遷怎么補償員工這方面的知識,因為這涉及到個人合法利益。如果發現補償金不到位或者少發,要及時向公司提出,并向勞動管理部門進行反映。
一、員工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1、一般這個員工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但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并無統一標準。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補償金。
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反之,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一、企業可獲得的拆遷補償種類
(一)土地、房屋價值補償
土地房屋價值補償主要包含兩方面,土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成新價,土地區位補償價指的是被拆遷人合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區位和用途來決定,企業的土地用途一般為工業用途,雖然價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類的土地,但因為企業的廠房、倉庫占地較大,所以在拆遷中土地區位補償價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價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通俗講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價,這個成本價是比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所委托的評估公司往往將土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成新價合并計算,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從評估報告里看不出來土地值多少錢,房屋值多少錢,從而也很難去質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遷人甚至會告訴你,這個項目的拆遷就沒有土地的補償項目,如此種種,都是為了掩蓋拆遷方在土地中獲得的巨額利潤。
(二)裝修附屬物補償
關于裝修附屬物補償,各地都有裝修和附屬物的各項補償標準的實施細則,該項補償內容主要由評估機構根據各地制定的標準進行評估。此項補償內容比較固定,彈性空間不大,被拆遷企業主要應當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存在缺漏項的情況即可。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指的企業因為拆遷不能進行正常經營所產生的所有損失,在計算該損失時不僅應當考慮被拆遷前的利潤損失,還應當考慮目前的企業業務量、客戶資源以及預期利益的損失。2011年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作出了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進行補償的規定,提出了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因各地對停產停業計算的標準不一致,各個企業的盈利虧損情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拆遷補償項目里彈性最大的一項,應當值得企業重點關注。
(四)搬遷費用、搬遷損失
企業在面臨拆遷時,搬遷費除了將企業所有的機器設備、各項生產資料、辦公用品從一個地方搬遷到另一個地方所產生的搬遷費用,還包括搬遷損失,主要是指這些機器設備、生產資料在搬遷過程中因拆、裝所造成的機器設備損失、折舊、損耗等費用。如果是大型企業拆遷,這部分的搬遷損失要委托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五)各項拆遷獎勵費用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往往會采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被拆遷房屋。各項獎勵的數額主要由具體的項目實施意見來決定。
(六)職工安置費
涉及到集體企業或國有企業還有職工安置費用,主要是通過給下崗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實現。
二、企業取得拆遷補償的辦法
(一)法律對于企業拆遷賠償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企業拆遷的賠償是混亂的,是標準不一的,是信息不對稱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沒有對于企業拆遷賠償的特別規定,或許立法者更注重的是居民拆遷的補償,這涉及到社會的穩定,但其實,企業拆遷面臨的矛盾也很尖銳,不僅僅是被拆遷企業與拆遷人的矛盾,還包括被拆遷企業與土地或房屋所有人的矛盾,希望立法者能夠對此予以重視。
(二)實踐中對于企業拆遷賠償的相關操作
實踐中對于企業拆遷賠償通常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評估報告所列的損失,一部分是合情合理的協商賠償。關于評估報告,通常會遇到幾個問題,第一,評估范圍是哪些,是否存在漏評;第二,評估標準如何確定,是否存在偏低;第三,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列入評估等等。關于協商賠償的數額,跟很多因素有關,企業的規模、拆遷項目性質、談判的力度等等。
(三)不同企業面臨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案
1、經營房屋性質。有些企業是租賃辦公用房,有的企業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而有的企業的廠房是違章搭建的,這樣,不同的情況可能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和不同的法律方案選擇。
2、租賃合同剩余期限。有的企業租賃合同十多年,有的企業租賃合同馬上到期,有的企業租賃合同已經超期,這樣,不容的情況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案。
3、企業拆遷后無法彌補的損失。比如一些特別許可證、無形資產、人員解聘等等無法評估的損失。
4、歷史遺留的一些問題。比如由于歷史問題及當時法律的不完善而導致的無證建筑,廠房內員工的安置等問題,是參照有關法律相關規定給予解決的,必須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公司搬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改變,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工作地址改變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調整,如果不同意是可以要求補償的,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得補償金,保存好一切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作記錄等,必要時建議您委托律師介入處理。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公司可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向員工支付額外月薪后終止勞動合同:1、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的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有安排的工作;2、員工不能勝任的工作,在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然沒有提高并勝任該工作;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在公司和員工談判之后,無法就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協議。拓展資料:工廠的搬遷表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此時,工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向員工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以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公司要拆遷,征收方除了對公司進行補償外,還應對公司員工進行補償。若因拆遷公司要解聘員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企業拆遷停產停業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動不能繼續從事生產經營而造成的損失。同時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以被征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屬于營業用房的,應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于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5%的補償。
2、按房屋面積計算。比如上海規定,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300-400元/m2
計算,具體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3、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比如深圳規定,拆遷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稅后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照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后利潤額計算或者按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3個月的補償。
法律分析:政府拆遷企業工人補償標準按工人在工廠工作的年限而定。每工作滿一年就對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在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而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工人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單位拒絕支付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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