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拆遷補償標準,九江市拆遷補償標準,法律主觀: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qū)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
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qū)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脅不搬遷要強拆拆遷戶應該相信嗎征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三、被拆遷人如何選擇拆遷補償標準選擇實行房屋補償的,可根據城市規(guī)劃的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qū)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補償依據商品房價新條例規(guī)定,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就地房屋補償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將按照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新條例中規(guī)定的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以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最新九江市城區(qū)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十七條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條款;以房屋補償的,協(xié)議還應當規(guī)定房屋地點、房屋面積等內容。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第十八條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遷公告前被拆遷人所持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用證、戶口簿、土地使用權證明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為依據。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公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入戶和分戶(但出生、軍人復轉退、高、中等院校的畢業(yè)生、婚嫁等確需入戶的除外);規(guī)劃部門停辦修房、建房許可證;房屋發(fā)證機關停辦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公房租憑過戶、抵押以及落實房屋>策手續(xù);工商部門停止辦理核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如違反,所辦手續(xù)無效,并對當事人從嚴查處,同時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第十九條補償安置協(xié)議可向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公證,并報批準拆遷機關備案。第二十條涉及拆遷港、澳、臺胞和僑胞的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本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未列入重點工程的市>建設工程拆遷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辦理。第二十一條拆遷范圍內涉及的綠化帶、樹木、管線、人防等公共設施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拆遷人與有關單位聯系,依法按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處理。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積計算。第二十三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guī)模還房或者按《九江市拆遷房屋結構補償標準》(附件一)給予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除違章建>和超過規(guī)劃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按建>材料成本結合折舊作價收購。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或以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按《九江市拆遷房屋非住宅停業(yè)補助費標準》(附件三)予以補償。因公用道設置、樓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設,影響還房面積的由被拆遷人按比例分攤。就地還門面的均在商場內以柜臺形式歸還。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積安置。安置面積大于原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購買。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價格購買,產權歸房屋使用人。非法轉讓、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使用權。拆除非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形式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積的市場價格計算。因市二、公益事業(yè)、重點工程建設拆除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七條拆除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辦法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一)對要求以產權調換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償還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積歸還。超過原房屋建>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計算購買;超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面積不足原建>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補償給房屋所有人。(二)以產權調換形式在異地償還的住宅房屋,在應安置面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具體增加標準見《九江市拆遷房屋地段因素增減標準》(附件四)。(三)對單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價補償的,按照附件一、二、四執(zhí)行。(四)由房管部門管理的住宅房,還房超出原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8平方米),換算成建>面積后由使用人按基準價(附件一)購買,超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價購買,產權歸使用人所有。如無單獨陽臺、廚房、衛(wèi)生間的,還房時應按建>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數)設計一套陽臺、廚房、衛(wèi)生間,不算還房安置面積;原住房有獨立的廚房或衛(wèi)生間、陽臺的,還房時應扣除。公、私房還房時,公共樓梯、公用過道對產權調換的部分不作分攤,但超出還房面積以外的部分應分攤。第二十八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超過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申請及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再行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及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除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繪制圖形,拍攝照片,收集有關證據,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第二十九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法律主觀: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 被拆遷房屋 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第十七條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條款;以房屋補償的,協(xié)議還應當規(guī)定房屋地點、房屋面積等內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遷公告前被拆遷人所持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用證、戶口簿、土地使用權證明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為依據。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公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入戶和分戶(但出生、軍人復轉退、高、中等院校的畢業(yè)生、婚嫁等確需入戶的除外);規(guī)劃部門停辦修房、建房許可證;房屋發(fā)證機關停辦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公房租憑過戶、抵押以及落實房屋>策手續(xù);工商部門停止辦理核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如違反,所辦手續(xù)無效,并對當事人從嚴查處,同時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九條補償安置協(xié)議可向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公證,并報批準拆遷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涉及拆遷港、澳、臺胞和僑胞的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本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未列入重點工程的市>建設工程拆遷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辦理。
第二十一條拆遷范圍內涉及的綠化帶、樹木、管線、人防等公共設施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拆遷人與有關單位聯系,依法按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積計算。
第二十三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guī)模還房或者按《九江市拆遷房屋結構補償標準》(附件一)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除違章建>和超過規(guī)劃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按建>材料成本結合折舊作價收購。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或以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按《九江市拆遷房屋非住宅停業(yè)補助費標準》(附件三)予以補償。因公用道設置、樓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設,影響還房面積的由被拆遷人按比例分攤。就地還門面的均在商場內以柜臺形式歸還。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積安置。安置面積大于原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購買。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價格購買,產權歸房屋使用人。非法轉讓、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使用權。
拆除非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貨幣形式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積的市場價格計算。因市二、公益事業(yè)、重點工程建設拆除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拆除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辦法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
(一)對要求以產權調換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償還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積歸還。超過原房屋建>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計算購買;超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面積不足原建>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補償給房屋所有人。
(二)以產權調換形式在異地償還的住宅房屋,在應安置面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具體增加標準見《九江市拆遷房屋地段因素增減標準》(附件四)。
(三)對單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價補償的,按照附件一、二、四執(zhí)行。
(四)由房管部門管理的住宅房,還房超出原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8平方米),換算成建>面積后由使用人按基準價(附件一)購買,超過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價購買,產權歸使用人所有。
如無單獨陽臺、廚房、衛(wèi)生間的,還房時應按建>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數)設計一套陽臺、廚房、衛(wèi)生間,不算還房安置面積;原住房有獨立的廚房或衛(wèi)生間、陽臺的,還房時應扣除。公、私房還房時,公共樓梯、公用過道對產權調換的部分不作分攤,但超出還房面積以外的部分應分攤。
第二十八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超過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申請及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再行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及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除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繪制圖形,拍攝照片,收集有關證據,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安徽省廬江縣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各個補償費也都有相應標準,房屋被拆遷者可以參照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房屋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廬城規(guī)劃區(qū)執(zhí)行廬政秘﹝2011﹞131號文件,廬城規(guī)劃區(qū)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3元/平方米。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從被拆遷人交房之月起發(fā)至回遷安置通告時止。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guī)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xié)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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