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三方2025,拆遷人與第三人 公司 簽訂安置協議 被拆遷人 起訴 第三人,法律主觀:簽訂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 貨幣補償金 額
簽訂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 貨幣補償金 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 (二)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的主體 由于 被拆遷房屋 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1、拆遷補償協議是房屋的征收部門和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簽訂。
2、拆遷公司是不可以和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
一、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
不合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屬于行政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于行政協議。
如果因為協議發生爭議,需要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具體內容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具體理由如下:
1、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協議的當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或行政機關授權的的組織。因為在行政協議中,當事人的一方具有特殊權力,所以只有國家、地方團體、公務法人等公法人,才有資格簽訂行政合同,且行政協議的內容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交集”,是雙方互為相同意思而達成的一致。
2、拆遷補償協議是由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簽訂的,而征收部門是行政機關,而且拆遷補償協議是基于政機關與相對人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交集”,是雙方互為相同意思而達成的一致,所以拆遷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
三、拆遷補償協議行政訴訟有效么?
拆遷補償協議是屬于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從拆遷補償的方式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兩個部分入手。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房屋調換。產權房屋是在以房屋的實際面積為基礎進行補差價獲進行就地安置。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含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的貨幣補償、租金標準、依法代管的房屋以及代理的經租房屋。
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于拆遷的規定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二、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四條規定,被拆遷人是指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在房屋拆遷安置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
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
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三、租賃房屋拆遷補償是多少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條款是修改后條例新增加的,對拆遷租賃房屋如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作了特別規定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簽署。之所以要做這樣的特別規定,是因為修改后條例對拆遷補償安置對象作了重大調整。原條例確定被拆遷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對使用人給予安置;修改后條例確定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所有人給予補償,兼顧對使用人安置。在對所有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款特別規定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此條是關于拆遷補償方式的規定,并明確規定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但為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這種選擇權在拆遷租賃房屋時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是受到限制的。
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此條規定了出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內容。是由原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而成。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除租賃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做相應修改。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主要發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一是保護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所有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也就是說,所有人在拆遷時,可以先行解除租賃關系,獲得貨幣補償;解除不了租賃關系的,才實行產權調換;二是增加了被拆遷人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要想獲得貨幣補償,必須對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進行安置,解除雙方在被拆除房屋上的租賃關系;三是規定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四是外延有擴展,不僅適用居住房屋,也適用非居住房屋。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此條是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當房屋是由被拆遷人自己使用時,上述費用發放給被拆遷人,當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時,上述費用發放給承租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行政訴訟。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存在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向行政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起訴。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在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之后,如果被拆遷人沒有按照約定好的期限進行搬遷的。那么拆遷人可以向管轄區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請求法院要求被拆遷人盡快辦理拆遷房屋。法院受受理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拆遷房屋有權屬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和拆遷貨幣補償金,及住房改善費的提存公證。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行政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事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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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起訴撤銷拆遷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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