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承包土地補償標準2025,承包土地被征收了,有哪些補償,承包土地被征收時,承包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土地補償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
承包土地被征收時,承包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標準通常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均產值的三至六倍,對于其他土地,補償費標準則參照耕地補償費,一般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
二、安置補助費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土地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這是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確保他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夠得到妥善的安置。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土地時,對于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設施等,以及青苗,都應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保被征收人的財產權益不受損害。
總的來說,承包土地被征收時,承包人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些補償費用的支付應依法進行,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來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誰的,該部分補償就是誰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的補償,由于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是歸村集體所有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對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承包的農用地被征收的,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的其他土地被征收的,還應當支付地上附著物、青苗、搬遷等費用。具體補償的費用應當以當地政府政策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土地承包后被征用怎樣補償1、土地承包后被征用的補償有:(1)土地補償費用。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程序是什么1、實施征地時,征地機關應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受償主體地位,就征地補償標準充分聽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見,并告知征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2、征地機關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達成補償協議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登記的,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未經登記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解除承包合同協議。征收機關應當在擬被征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鄉公告土地承包經營權征收補償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登記手續;3、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的支付上,宜采取征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方式,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或者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地補償是國家與承包經營人之間直接的法律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這一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無權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補償費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現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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