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地安置補償標準2025,征收土地安置補償標準是什么,征收土地安置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用。具體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
征收土地安置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用。具體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時,會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果征收的是耕地,土地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三、社會保障費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總的來說,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類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綜合確定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如果征收的是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如果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地安置補償費的標準:一、征地安置補償費的標準:《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3、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二、征地安置補償費的標準:計算公式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或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兩者的目的不同。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國家在征用土地進行社會化建設時,被征用的土地的使用者會獲得國家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征地補償及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及安置,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與長遠生計。【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一)征用土地補償
征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本項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節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拆遷安置補償
包括兩大類:一是被遷房屋補償;二是拆遷安置補助。前者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至第28條的規定,其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貨幣補償適用于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以及被拆遷人對此有選擇的場合。被拆遷人沒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房屋承租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補償標準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24、25條的規定辦理。而拆遷安置補助是指由于被拆遷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
1、搬家補助費。這是被拆遷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遷往他處居住,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費用的補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因遷離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的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經濟損失補助費。這是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一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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