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拆遷補償標準2025,土地征收出嫁女兒有補償嗎怎么算,土地征收時出嫁女兒是否有補償及如何計算,主要取決于其戶口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一、戶口情況若出嫁女兒的戶口未遷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則其在原居住地的土地仍然是她所承包,因此
土地征收時出嫁女兒是否有補償及如何計算,主要取決于其戶口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
一、戶口情況
若出嫁女兒的戶口未遷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則其在原居住地的土地仍然是她所承包,因此她有權獲得相應的征地補償。
如果出嫁女兒的戶口已經遷入其他村莊,但在新村莊未獲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原村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保留,她同樣可以獲得補償。
若出嫁女兒在婆家已經獲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會被收回,因此可能不再享受原居住地的征地補償。
二、補償計算
征地補償通常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價值補償、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計算方法可能因地區而異,但通常會考慮土地的面積、位置、肥沃程度以及市場價值等因素。
總的來說,出嫁女兒在土地征收時是否有權獲得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法律分析: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補償。外嫁女的戶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與娘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法律分析:如果女兒是被拆遷房屋的共有人,自然補償的份額中有女兒的份額,與是否已婚無關。由于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出嫁的女兒拆遷是否有房子分,視情況而定:1、一般來說,若是出嫁的女兒戶口沒有遷出去,遇到拆遷的時候就能得到補償。因為沒有遷移戶口就代表沒有在新的地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村集體是不能隨意收回出嫁女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以出嫁的女兒在這種情況下還應該和其他村民一樣享受拆遷相關的征地補償;2、如果出嫁的女兒戶口遷出了,但是遷入的是小城鎮,根據法律規定,承包期內遷入小城鎮落戶按承包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拆遷只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能享受拆遷相關的補償。如果有分配安置房,出嫁女也是有房子分的。如果出嫁的女兒戶口遷入了其它的村,并且已經獲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那么拆遷就沒有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出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補償款的這一問題,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并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法律分析:女子在出嫁后,如果戶口遷到男方家庭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出嫁女依然享有娘家土地的使用權。出嫁女的娘家人和原村集體不能剝奪其擁有的土地權利;如果出嫁女未將戶口遷出,且在(娘家)原村有承包地,只要她戶口不遷,就將永久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和繼承權。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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