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戶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案例2025,狄女士與張先生訴蘇家屯區政府撤銷征收補償安置決定,遼寧省沈陽狄女士、張先生訴沈陽市蘇家屯區政府撤銷《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一案,將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九點半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線上開庭審理。(李順華律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土地共有四類:
一類區片區片范圍:湖西街道、解放街道、民主街道、中興街道、臨湖街道(前謨家堡村、東謨家堡村、大淑堡村)、渾河農場。
補償標準:區片價:100000元/畝;
二類區片區片范圍:臨湖街道(除前謨家堡村、東謨家堡村、大淑堡村以外)、林盛街道(文成堡村、四方臺村、大古家子村、達連屯村、林盛堡村)、沙河街道、佟溝街道。
補償標準:區片價:70000元/畝;
三類區片區片范圍:林盛街道(除文成堡村、四方臺村、大古家子村、達連屯村、林盛堡村以外)、陳相街道、八一街道。
補償標準:區片價:50000元/畝;
四類區片區片范圍:紅菱街道、十里河街道、姚千街道、王綱街道、白清街道、大溝街道、永樂街道。
補償標準:區片價:400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如您對這一補償標準還有不理解的地方,歡迎咨詢專業拆遷律師,我們的律師將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張潔律師——注意,拆遷協議要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補償應當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安置費應當考慮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
一、拆遷補償是怎么回事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的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規定,征地拆遷方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復意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是一致的,即: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后,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低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農村拆遷補償按人口來補償嗎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拆遷補償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具體要根據當地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原告:虞*貞,女,1919年10月生,漢族,無業,暫住上海市金鐘路340弄14號103室。原告:鄭*鈞,男,1955年3月生,中共上海市農場局委員會黨校工作,現暫住上海市金鐘路340弄14號103室。被告: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姜-果,區長。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于1996年8月22日作出長府(96)第46號強制搬遷避險的緊急處理決定,認定虞*貞、鄭*鈞母子原居住上海市新涇一村69號503室公房內。該房系上海縣房產開發公司于1984年所建。1995年2月,鄭*鈞按公房出售的有關規定,購買了上述房屋。常住戶口三人,即戶主虞*貞、子鄭*鈞、女鄭*鈞。1995年8月,該房經有關部門勘察測試確定為危險房屋,上海市長寧區房產管理局做了大量的避險解危工作,并為虞*貞、鄭*鈞就近提供金鐘路340弄14號103室居住面積為14.3平方米加廳8.9平方米現房作臨時過渡居住使用,但虞*貞、鄭*鈞以追究偽劣房屋責任,賠償有關損失為由,拒絕搬遷,影響避險工作的順利進行,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遂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限虞*貞、鄭*鈞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四日內搬遷至臨時過渡房金鐘路340弄14號103室。鄭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上海市政府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維持原決定的復議決定。虞*貞、鄭*鈞仍不服,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訴稱:其居住的房屋系危險房屋,有關部門對其未進行妥善安置,又拒絕提供臨時過渡房的鑰匙,使其無法搬遷。被告超越職權范圍,對其作出強制搬遷避險的緊急處理決定,違反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是不合法的。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緊急處理決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虞*貞醫療費、兩原告搬遷費等經濟損失,重新安置房屋及予以裝修,并消除影響。被告辯稱:有關部門已為兩原告就近提供臨時過渡房,但兩原告以追究偽劣房屋責任,并賠償有關損失為由,拒絕搬離所居住的危險房屋,影響避險解危工作的順利進行,故對兩原告作出緊急處理的決定為合法,請求維持該決定,并駁回兩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審判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市新涇一村69號503室房屋屬危險房屋,對兩原告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上海市長寧區房產管理局從有利于兩原告的生活出發,就近提供臨時過渡房,兩原告理應及時搬遷避險。現兩原告拒絕搬遷,影響避險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告面對危急的實際情況,為確保人民群眾和生命財產安全,作出強制搬遷避險的緊急處理決定,也是維護了兩原告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故并無不當,應予支持。兩原告提出的賠償、安置等請求,與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解決,要求被告賠償,于法無據。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4月28日作出判決如下:一、維持被告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1996年8月22日作出的長府(96)第46號強制搬遷避險的緊急處理決定。二、對兩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兩原告共同承擔。一審判決后,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被上訴人不屬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其作出強制搬遷避險的決定,且上訴人不搬遷的原因系房產局未作妥善安置,故被上訴人所作強制搬遷避險的緊急處理決定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原判及該決定。被上訴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辯稱:原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所居住上海市新涇一村69號503室房屋,經專業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已喪失承載能力,隨時有坍塌的危險。虞*貞、鄭*鈞明知上述情況,拒不搬遷。被上訴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作為行政領導機關,為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該戶所作強制搬遷避險的緊急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所稱未對其作出妥善安置等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故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8月6日作出判決如下:
法律分析:宗地編號SJT2017-08號蘇家屯區臨湖街道新興屯村、大淑堡村可以動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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