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后發電補償標準2025,3.5萬元/人8000元/畝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出爐,3月29日,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
3月29日,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方案指出,擬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0.6706公頃,其中:農用地0.6706公頃(耕地0.3218公頃、林地0.2920公頃、其他土地0.0568公頃)。土地征收后,擬用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
方案明確,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由縣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二)農村房屋補償費。
本項目征地范圍不涉及住房拆遷,不進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房屋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8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每畝8000元的,按每畝8000元補償。
墳墓實行據實清點補償,按照《巫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巫溪府發〔2021〕13號)規定執行。
方案提出,本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共6人,其中:紅土村1社6人。由縣土地整理征收中心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方式進行安置,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5000元。
方案還提出,對符合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繳費補貼。具體如下:
(一)補貼對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1.按照或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二)補貼年限。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
(三)繳費補貼標準。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
此外,墳墓按時搬遷獎勵標準為每座墳1500元。
原文如下:
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
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
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
集體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巫溪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4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5日發布了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的征收土地預公告《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部分)的預公告》(巫溪府征地預公告〔2022〕4號),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了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具體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償安置具體內容
詳見附件《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
二、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于公告期滿前通過信函或當面提交方式,向縣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簽字、加蓋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證明材料(地址:巫溪縣馬鎮壩春申大道158號407辦公室;郵編:405800;聯系電話:15215156434;聯系人:楊大平)。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于公告期滿前通過信函或當面提交方式,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聽證申請,申請應當簽字、加蓋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證明材料,縣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
三、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塘坊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以縣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會同塘坊鎮人民政府調查確認的依據為準。
四、確定具體人員安置對象的期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于本公告期滿前,按照《巫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巫溪府發〔2021〕13號)第十六條規定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確定的,由縣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會同塘坊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原則擬定。具體人員安置對象按有關規定公示、初審、復核和核準。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能重慶巫溪塘坊(80MW)農(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征收塘坊鎮紅土村1社集體土地(部分)補償安置方案
巫溪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巫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為了規范該縣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并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辦法是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上位法規,結合巫溪縣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能夠依法、及時、足額地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此辦法規定了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式,即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這有助于統一補償標準,減少因土地類型不同而產生的補償差異。
綜上所述,《巫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依據國家和重慶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一套具體的、可操作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規定。該辦法的實施將有力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巫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重慶高新區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為18000元。重慶市高新區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為每畝18000元。不過,具體補償標準因地制宜,根據當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1、土地面積標準:根據《土地使用稅法》規定,對于非農業用地,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是每年每平方米5元人民幣;對于農業用地,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是每年每畝1元人民幣。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標準需要參考當地政策文件;2、土地用途標準: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還與土地用途有關。不同用途的土地,立案標準也不同。例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其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都不同。土地的用途標準需要參考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文件。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是一項地方稅收,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標準和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企業和個人需要根據當地政策文件和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分析: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分析:湖南衡陽企業拆遷補償標準通常是:1、房屋價值補償。計算補償金時要把公攤補助面積算作同作價;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4、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5、宅基地補償費;6、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7、安置費和搬遷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1、國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縣道不少于10米;4、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高速公路屬于高等級公路。中國交通部規定,高速公路指“能適應年平均晝夜小客車交通量為25000輛以上、專供汽車分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各國盡管對高速公路的命名不同,但都是專指有4車道以上、兩向分隔行駛、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采用立體交叉的公路。此外,有不少國家對部分控制出入口、非全部采用立體交叉的直達干線也稱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自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向外延伸30米的范圍。30米內禁止建設永久性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建筑控制區的范圍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 30m,二級公路不少于 20m,三級公路不少于 15m,四級公路不少于 10m,等外公路不少于 5m。此外,新建村鎮開發區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為: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 80m,二級公路和三級公路不少于 50m,四級公路和等外公路不少于15m。【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縣道不少于10米;(四)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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