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農村房屋拆遷如何補償2025,湘西高鐵征地如何補償,湘西高鐵征地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具體如下: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
湘西高鐵征地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具體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具體數額需根據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因素綜合確定。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選擇來確定。如果選擇貨幣安置,則此款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如果選擇調地安置,則此款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若前述費用不足以維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等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并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評估需由征地機關指定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需注意,如果在征地機關發布預征地公告后突擊搶種的作物,將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綜上所述,湘西高鐵征地補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具體補償數額需根據土地情況、原用途、產值等因素綜合確定,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高鐵建設征收土地的,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我國對國家建設用地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由省市自治區制定。
鐵路占地同樣屬于國家建設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涉及的補償費用一共有4項,分別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國某些省份規定如果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沒有土地可以耕種,那么應當將土地補償費中的部分支付給失地農民。具體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類似規定,你應當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選擇來確定,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即要錢不要地,那么此款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調地安置,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本村機動地中劃出土地給被征地農民耕種,那么此款應當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當然,安置補助費4-6倍這個倍數不是不可變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上述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使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更是從保障民生出發,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于評估,應由征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律師解析:
保全首先要寫一份保全申請書,如果是在訴前申請的,申請書交給立案庭。接到申請后,立案法官或者審判法官會在5日內作出保全裁定書,然后將裁定書移交給執行局,執行局會在5日內開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我國對國家建設用地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由省市自治區制定。
鐵路占地同樣屬于國家建設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涉及的補償費用一共有4項,分別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國某些省份規定如果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沒有土地可以耕種,那么應當將土地補償費中的部分支付給失地農民。具體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類似規定,你應當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2、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選擇來確定,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即要錢不要地,那么此款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調地安置,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本村機動地中劃出土地給被征地農民耕種,那么此款應當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當安置補助費然,安置補助費4-6倍這個倍數不是不可變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上述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使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更是從保障民生出發,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于評估,應由征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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