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代辦人的權利2025,動遷款委托別人領取合法嗎,動遷款委托別人領取是合法的,但需滿足一定條件。委托代理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
動遷款委托別人領取是合法的,但需滿足一定條件。
委托代理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動遷款的領取被合法委托給他人,那么該他人的領取行為將被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也規定,某些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領取動遷款并不屬于這類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因此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在委托他人領取動遷款時,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包含代理人姓名、捺手印等要素的《代辦委托書》原件,以確保代理行為的合法性。
委托代理的注意事項:
委托人應謹慎選擇代理人,確保其具備良好的信譽和責任心,能夠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正確、合法地領取動遷款。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應簽訂明確的委托協議,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出現的違約責任等,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動遷款委托別人領取是合法的,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并確保委托代理關系的清晰和明確。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動遷房辦產證要本人親自去,一般不能代辦。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建議你可以就房屋征收事宜版重新專項委權托,明確委托權限,包括代為確認補償金額,簽訂補償協議,結算安置由誰負責處理都要明確,受委托人要在委托書上簽名接受委托,重新公證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1、對拆遷安置合同的效力審查,應從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拆遷安置合同的雙方進行了主體的界定。作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2、拆遷安置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機構或被委托人的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對于分支機構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單位或委托人的授權并以其主管上級單位和委托人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合同時,其主體應為適格主體。被委托人、分支機構等以自己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合同引起訴訟的,其授權人或上級法人應成為訴訟主體。3、所謂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縮小解釋,即界定為具有房屋產權證的人,包括通過繼承、買賣、離婚、贈與等形式已享有被拆遷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否則將不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亦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商品的流轉。4、對于被拆遷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事先未經其他所有權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經其他所有權人追認的,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簽訂拆遷安置合同的,該協議因侵犯了他人權利,應認定為無效。對于通過買賣已占有使用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履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已與原產權人結清房款手續的,原產權人未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房屋買受人與拆遷人達成的拆遷安置合同有效,但應責令其盡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對于拆遷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要看拆遷安置合同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遷法規,對于其內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其無效。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需要具體看委托書的授權內容,如果有授權,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九條 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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