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昌拆遷補償標準政策2025,房屋被拆遷前需要勘測嗎,房屋被拆遷前確實需要進行勘測。具體分析如下:一、勘測的定義與目的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條的規定,測繪是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
房屋被拆遷前確實需要進行勘測。
具體分析如下:
一、勘測的定義與目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條的規定,測繪是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的活動。在房屋拆遷前進行勘測,目的是為了準確了解房屋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等具體信息,以便為后續的拆遷工作提供精確的數據支持。
二、勘測在房屋拆遷中的必要性
準確評估房屋價值:通過勘測,可以獲取房屋的實際面積、結構等詳細信息,這些信息是評估房屋價值的重要基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而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必然會依賴于勘測所得的數據。
制定合理的拆遷方案:勘測結果可以為拆遷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通過了解房屋的具體位置和空間布局,拆遷部門可以更加合理地規劃拆遷順序和方法,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確保拆遷安全:勘測還可以幫助識別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如結構問題、地下管線等。這些信息對于拆遷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有助于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房屋在拆遷前進行勘測是必要且重要的環節,它不僅能確保拆遷工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還能保障整個拆遷過程的安全性。
法律分析:
房屋測量不一定要動遷。 農村大多數都是自建房,使用多年可能會存在安全問題,尤其是震區的房子,只有專業人員來測量,才可以發現房子是否安全,這樣就能保證村民的人身安全。 所以,房屋測量不一定就是要動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房屋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用地紅線范圍確定。為保證房屋安全確須跨規劃用地紅線進行拆遷的,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拆遷范圍確定后,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這些問題一直以來是非常敏感性的問題,因為涉及到房屋拆遷,那么被拆遷人的一些利益肯定會受到損害,所以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對此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補償,同時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安置,發生糾紛可以訴訟解決。
一、榮昌縣城鎮房屋拆遷補助補償獎勵等費額標準
重慶市榮昌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于2001年2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長包敘定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一個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城市房屋拆遷的,應當整體報批,不得化整為零。第三條《拆遷條例》第十條所稱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是指持有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和自辦拆遷單位。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第四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拆遷人的凍結申請并提供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拆遷凍結通知書。第五條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證件: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金融機構出具的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專項存儲資金證明或其他拆遷安置資信證明。第六條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用途、面積、權屬等);拆遷實施方式、補償和安置形式;拆遷補償費、安置費、補助費的預算方案;一次性現房安置和臨時安置周轉房的實施方案;拆遷時間和回遷安置時間。第七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在改變的范圍內實施拆遷前,持規劃變更手續到原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第八條主城區范圍內拆遷補償安置等費額標準按附件l-5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附件1-3所列費額標準,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上下浮動20%、六類以下地區向下浮動50%的范圍,制定具體執行標準,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遷評估流程主要包括八個階段:
1、第一個程序是前期洽談、現場勘察。
比如有一個拆遷工程需要評估公司做,或者是招標,或者是直接委托評估機構。首先要了解大概狀況,包括去現場初步勘察,了解評估范圍、對象等。
2、第二個階段是簽訂評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計劃。
如果某評估公司要參與此次房屋拆遷,需要談一下收費的問題,評估收費國家有指導性標準,同時參考市場情況商討。委托雙方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第三個程序是外業入戶評估。
外業階段,評估機構需要到現場逐戶進行評估。
4、第四個程序是內業結算。
外業評估之后需要把這些數據進行輸機,按照公式進行測算。
5、第五個步驟是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6、第六個步驟送達報告。送到拆遷戶手中。
7、第七個是動遷解釋。
8、第八個是把報告歸檔。即項目結案,有關的資料結案。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政府可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物進行拆除。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需要遵守拆遷程序,必須事先通知產權人并進行合理的補償。產權人可通過核實拆遷通知書中的信息,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相關律師咨詢獲得更準確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保護合法擁有房屋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城市房屋拆遷,應當事先通知產權人,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進行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實施,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不一定會被拆遷,如果征收補償問題無法協商解決,可能會不拆遷。被征收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市、縣級政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范圍內公告。被征收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禁止采取暴力手段迫使搬遷。對于住宅性質的經營用房,根據經營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房屋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登記和規劃部門確定的性質都可作為房屋性質的依據。
法律分析
一、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就一定會拆遷嗎?
房屋在征收范圍內的,并不一定就會拆遷的,如果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就征收補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就有可能不拆遷。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如何判定被拆遷房的性質?
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并不一定會被拆遷。如果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無法就征收補償問題達成協議,可能會導致不拆遷。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對于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可以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在搬遷過程中,禁止采取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建設單位也不得參與搬遷活動。判定被拆遷房的性質可依據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使用性質,并根據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認定進行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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