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田上建房拆遷補償標準2025,農村的自留地是不是基本農田,法律主觀:律師解答: 屬于農民集體。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
律師解答: 屬于農民集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屬于集體所有。1、自留地是基本農田,沒有土地證,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跟房屋所用土地是一樣的性質,但是有房本的原因是:房子是你自己的,但是土地是集體的。2、現在只有建設用地可以辦土地使用證。如果是建設用地,符合規劃及其他相關的條件,應該沒有問題的。3、如果是農業用地,國家沒有要求辦土地使用證。不過,現在辦理土地所有權證,好像是以村為單位的辦的。4、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征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這兩田的使用與控制是有區別的:基本農田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用地;一般農田是沒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用地。一般農田肯定也屬于農業保護范圍,相對基本農田管控沒有那么嚴格。一般農田在有批準手續的前提下可以變更用途,比如新建宅基地,還可以建造廠房或作其它產業的用地。所以你可以在通過審批的情況下改變土地用途。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自留地不是基本農田。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3、蔬菜生產基地;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有以下特點:1、基本農田有一定的時間性。它由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組成。所謂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為了保障人們生存需要,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所謂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中規劃為在一個階段內必須保持相對穩定的耕地.2、基本農田是根據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和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基本農田一般都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也就是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都稱為基本農田。耕地與基本農田的主要區別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農田的概念要大,基本農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才視為基本農田。綜上所述,自留田,口糧田,基本農田雖然都有一個田字,但卻屬于不同的概念范疇。在比較特殊的情況下,某一塊田有可能過去是自留田,現在是口糧田,同時又是基本農田。【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1962年。根據1962年發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于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1962年。根據1962年發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于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律師分析:
是基本農田和不是基本農田沒有太大的區別,只是國家有基本農田保護法,在基本農田被占用的時候,盡量不占基本農田,為了保證18億畝糧食生產的紅線,占用的時候盡量占非基本農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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