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拆遷補償標準改變問題2025,建設用地征地費用標準,建設用地征地費用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這些費用標準通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中華
建設用地征地費用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這些費用標準通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會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對于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也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時,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以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總的來說,建設用地征地費用標準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政策規定進行細化和調整。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2006,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簡稱新增費)的征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全國各市縣分屬15個征收等別,每個等別對應一個征收標準,最低10元/平方米,最高140元/平方米)繳納。其中,30%繳中央國庫,70%繳省級國庫。新增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等支出。
一、建設用地的占用程序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
①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③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如何征收
在用地前需進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報批,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為規劃區內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規劃區外,獨立選址的以出讓方式區的土地的。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土地使用著所在政府向省,國家交納的。不過一般在操作中當地政府在申報審批新增建設用地的時,在獲得省或國家批準的時候先交了,回頭把土地給使用者的時候有的是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的地方是把這個費用包含在土地出讓價格里面了,劃撥土地好象也要交。
法律分析:(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依據財綜[2009]24號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過征地總額的3%。依據魯價發[2001]30號文件規定。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于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依據魯國土資發[2000]252號文件規定。
(四)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依據[1995]魯土籍字第11號文件規定。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依據計價格[2001]1734號文件規定。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準收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按照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定義解釋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征用土地時,對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用土地給被征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二、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
其計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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