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黃埠拆遷房子補償標準2025,惠東黃埠鎮借款案件開庭#惠東縣#借款糾紛#惠東律師 #惠東縣,惠東黃埠鎮借款案件開庭#惠東縣#借款糾紛#惠東律師 #惠東縣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宜中民一終字第00176號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宗介,1949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胡虎,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余洪海,1964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陳云飛,湖北長陽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黃宗介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人民法院(2007)當民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宗介的委托代理人胡虎,被上訴人余洪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云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黃宗介在承包荊一高速公路橋涵施工中,因缺少周轉金,向余洪海借款42570元。其中包括向席成云的借款10000元。2004年3月20日,黃宗介請朱良成代筆給余洪海出具借據。借據中載明:借款分三次償還,公司2004年第一次撥付黃宗介工程款時給付15000元;公司2004年第二次撥付工程款時給付15000元;公司第三次撥付黃宗介工程款時付清余款。借款利息為1%。借款還清之前,余洪海在黃宗介所在工地幫助施工,月薪1200元。2006年10月底,黃宗介償還了借款中包含的席成云的借款10000元。尚下欠余洪海借款32570元及利息。余洪海多次索要,黃宗介借故推諉,不履行償還義務。黃宗介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黃宗介償還借款32570元及利息10400元。原審認為,黃宗介向余洪海所借款32570元,系原告夫妻共同的財產。對的處分,須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余洪海之妻張素梅處分共同債權未經余洪海同意,黃宗介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張素梅處分共同債權已經余洪海的同意。故黃宗介向余洪海借款的事實清楚,其應當予以償還。雙方對利息約定的利率標準,并未違反有關規定。該請求也應予支持。黃宗介辯稱并非其借款而是余洪海投資之說法,因未舉證證實。其辯稱已償還余洪海借款20000元,也無證據證實。故該辯稱理由也不能成立。判決:被告黃宗介償付原告余洪海所借款32570元,并支付利息10400元。上訴人黃宗介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上訴人黃宗介已償還被上訴人余洪海20000元,而不是只償還10000元。2、被上訴人余洪海之妻張素梅已將“借據”變更成“工資欠款單”,一審認定“借據”仍然有效錯誤。被上訴人余洪海答辯稱: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2006年10月17日領取的10000元是工資款,而不是上訴人黃宗介償還借款。
法律分析:法院在受理當事人訴訟申請后,經過庭審環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以及證據進行綜合評判,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實體審理后書面做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當事人在收到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15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上訴。如果沒有上訴15個工作日后判決生效。上訴狀可以提交給原審法院也可以提交給上訴法院。如果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審理,案件審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決書后六個月內。同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適用一審二審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佛中法民二終字第17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鄒*文,女,漢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廣州市路海聯東翠南街20號502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瓊,女,漢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文鋒西路13座201房。
上訴人鄒*文因與被上訴人陳*瓊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貳重字第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2000年1月,**公司解體后,鄒*文、陳*瓊作為該公司的股東之一,在分割**公司財產時,該公司下屬的美容院廣州市越秀天然美雪膚養顏中心(以下簡稱天然美中心)歸屬于鄒*文、陳*瓊所有。隨后,陳*瓊在沒有獲得鄒*文的委托授權的情況下,向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將天然美中心的股東變更為陳*瓊、鄒*文、曾-偉。其中,陳*瓊占40%股份、鄒*文占30%股份、曾-偉占30%股份。2001年11月12日鄒*文、陳*瓊簽訂天然美中心的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鄒*文將其50%的股權作價80000元全部轉讓給陳*瓊,陳*瓊每月支付2000元給鄒*文。至鄒*文起訴時止,陳*瓊已支付8000元給鄒*文。鄒*文遂于2003年3月18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陳*瓊支付股權轉讓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原審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作出判決后,鄒*文提起上訴,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以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裁定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又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鄒*文、陳*瓊雙方在**公司解散后共同合伙組建天然美中心,該中心營業執照上雖登記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但其不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律特征,實際上為個人合伙企業。陳*瓊向鄒*文隱瞞事實,獨自增加合伙人員,并向工商部門辦理了合伙變更登記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規定,故陳*瓊變更合伙成員的登記行為無效。工商部門在陳*瓊冒用鄒*文簽名,偽造變更申請資料的情況下,沒有嚴格審查核實把關,違法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應予更正。本案鄒*文、陳*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鄒*文將50%的股權全部轉讓陳*瓊,鄒*文轉讓股權的行為實質上是退伙行為,但鄒*文退伙后,該合伙企業則不足法定人數,必然導致合伙企業解散。鄒*文、陳*瓊在合伙企業要解散的情況下又不進行清算,這必然會損害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故該轉股行為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鄒*文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842元,由鄒*文負擔。
民間借貸不還屬于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不會坐牢。對于欠錢不還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若借條/欠條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一、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要怎么規定
1.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4.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5.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法律分析:法院在受理當事人訴訟申請后,經過庭審環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以及證據進行綜合評判,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實體審理后書面做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當事人在收到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15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上訴。如果沒有上訴15個工作日后判決生效。上訴狀可以提交給原審法院也可以提交給上訴法院。如果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審理,案件審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決書后六個月內。同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適用一審二審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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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盈婉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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