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產權房屋拆遷戶口補償規定2025,私房動遷征收,安置人口認定,【房產征收寶典1】私房動遷征收,安置人口認定一、在動遷中何謂“私房” 私房與公房相對,私房即私有住房,房屋產權登記為私人,非國家和單位所有。當然也不排除年代已久的房
【房產征收寶典1】私房動遷征收,安置人口認定
一、在動遷中何謂“私房”
私房與公房相對,私房即私有住房,房屋產權登記為私人,非國家和單位所有。當然也不排除年代已久的房屋,有土地證沒產證,或者既沒土地證也沒有房產證,但從其來源判斷是由私人出資建造的房屋。
二、私房征收對象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
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71號令”)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因此,私房的征收對象即私房的所有權人。
當然也有例外情況,比如私房原始產權人去世后,私房未進行分割的情形下,那么原始產權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對于房屋共同共有,法定繼承人即為被征收人。
三、私房“安置人口”的認定
就上海的規定政策而言,目前仍具有適用參考意義的,經歷過二個階段的變遷:
(一)2011年以前,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61號令”時代
該時期征收對象與被安置人可能不完全一致。簡單地說為“數人頭”的時代。安置人口認定如下:
第六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一)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br> 第七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二)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八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三)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2011年以后,《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71號令”);
涉及到私房征收的,“71號令”不再以法律形式規定安置人口概念。但“71號令”明確規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上述三條規定可看,私房所有權人及時被征收人,也有權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也就是說私房所有權人實際的動遷安置人口。
“71號令”對于“數人頭”還是留了一個口子,規定了“房屋使用人”概念,肯定了居住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將安置責任劃給了私房所有人。導致在實際動遷糾紛中,上海各區法院的判決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但是還是會給“房屋使用人”留有相應的利益。事實上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利益由法院來認定。
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居住產權人和非居產權人,非產權居住人又分為兩類,一類是該戶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以有關部門確認的安置對象為準;另一類是該戶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非產權的居住人是否屬于安置對象應結合私房性質認定。
雖然71號令中僅以“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對房屋使用人作出界定,但我們歸納審判實踐中法院認定私房征收應安置人口的裁判口徑則主要是參考公房同住人的認定規則,不過基于對產權人利益保護及區別于福利性質房屋的考慮,私房應安置人口,采用更加嚴格的標準。主要特征如下:
1、 滿足“61號令”第六條的情況,即“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屬于房屋使用人;(所謂他處住房應當具有福利性質)
2、 空掛戶口不屬于房屋使用人;
3、 獎勵補貼一般是歸屬于實際使用人;
4、 未成年人不作為單獨安置人口;
5、 居住困難人口能享受托底保障;
6、 知青回滬人員未實際居住的一般被認定為居住困難。
7、 無產證的情況下,出資翻建人員在翻建面積被認定人員可適當多分;
三、滬高法民[2020]4號《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對私房安置人口確定的影響:
該會議紀要明確:私房只有房屋產權人才是被安置人,對于房屋實際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門將其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主體,不能主張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其居住問題可基于原來法律關系如扶養、贍養等進行主張。
該紀要出臺,看似堵住了非產權居住人的分配利益的路。但在實際拆遷安置中,仍然出現諸多問題,比如實際征收中對于實際居住人的動遷更難、居住產權人的居住利益難以保障。而且該會議紀要屬于裁判的指導,其效力不及正式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來的。面對如此情形,許多法院還是沿用之前的裁判思路,對房屋使用人在補貼獎勵部分仍然酌情分配相應的利益。
法律分析:在農村拆遷中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補償,二是針對戶口的補償。如果你是非農戶口那么也就代表你不是村集體成員,這樣的話針對戶口的補償你是享受不了的。有農業戶口的能得到安置補助,沒有農業戶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補助。即使遷一個人回農村,也仍然是非農業戶口,也不會得到安置補助。
農村房屋拆遷,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此應當對農業戶口人員給予安置補助,非農業戶口人員一般沒有農村村民資格,不能享受農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助一般是安置房,非農業戶口人員的房屋拆遷只能得到貨幣補償,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私房動遷款歸產權人所有,產權人有多人的,各人根據產權份額分配。
2、私房里面的戶籍人員享受居住困難戶等安置政策的,根據攻策獲得托底補償。
3、私房產權人死亡的,動遷款按照繼承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一: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二: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三: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法律分析:動遷中所謂的私房,其實是產權房,非公有住房,但由于歷史原因,不一定有產權證。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私房被征收主體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沒有房產證的,根據歷史記錄材料,誰建造歸誰所有,同時考慮家庭成員實際居住和貢獻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以上海為例,按照目前上海動遷政策,私房動遷的征收補償款主要由以下12種項目構成,1、評估價格,2、價格補貼,3、特定房型套型補貼,4、居住困難保障補貼,5、按期簽約獎勵、6、集體簽約獎,7、按期搬遷獎,8、均衡實物安置補貼(選擇純貨幣補償專屬)和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加獎,9、搬家補助費,10、家用設施移裝補貼、11、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12、裝飾裝修價值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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