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五年以上房屋拆遷補償2025,房屋拆遷超過五年以上安置不了怎么辦,房屋拆遷超過五年以上安置不了,被征收人應該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部門給予安置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依照本
房屋拆遷超過五年以上安置不了,被征收人應該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部門給予安置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因此,如果征收部門在超過五年后仍未履行安置義務,被征收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在政府拆遷工作開展之前,就應當提起做好相關補償工作。征地補償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以及安置搬遷費用等。因此,如果政府沒有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就對房屋進行拆遷,肯定是違法的。目前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拆遷行為違法并請求相關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法律分析:(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 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如果有房產證和國有土地證,房子買賣沒有限制。如果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則必須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買賣。動遷房要再上市交易,是需要在取得房產證之后的。如果在未取得房產證的時候買賣,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也就無法取得該套房屋的產權。所以說,動遷房的交易是沒有時限的,是要看有沒有房產證,就可以交易的,不需要滿五年。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法律分析:拆遷房屋八年沒安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房屋被拆遷五年后仍然沒有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部門給予安置補償。
由于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拆遷補償安置的時間節點如下:
1、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拆遷補償;
3、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4、同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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