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拆遷103號令補償標準2025,長沙縣征收103號令補償標準,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房屋征收的程序如下: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長沙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一)擬訂征地方案;(二)發布征地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征地補償工作:(一)發布預征地公告;(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六)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七)責令限期拆遷騰地;(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各區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各縣(市)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征地工作中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委托給征地事務機構承擔。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第七條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其余部分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第八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第九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第十條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第十一條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17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第十二條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17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二)市區范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三)縣(市)轄區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期間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產部門審查后予以確定。第十三條拆除非農業戶或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第十四條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應當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補助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重建用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第十五條征地范圍內不能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干補償。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庫,按照原蓄水容積及規定的標準補償。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筑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后補償。第十六條拆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后再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第十七條拆除企業房屋,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按照設備的拆卸、安裝、搬遷臺班的實際工作量計算;不能搬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包干補償。第十八條拆除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九條拆除砂石場、預制場、磚場,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干補償補助。第二十條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的農用工具、牲畜,由農戶自行處理,并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墳墓遷移,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第二十二條各類征地年產值倍數、房屋補償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并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現行補償標準附后)。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經批準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外的其他補償、補助費標準,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發布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原有規定辦理?!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
法律依據: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征地方案;
(二)發布征地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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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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