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判決2025,出租房屋拆遷征收補償款糾紛裁判規則(二),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09、承租人主張分配拆遷補償款訴訟時效可從拆遷補償款實際領取之日起計算【裁判結果】:二審法院認為,在出租人實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09、承租人主張分配拆遷補償款訴訟時效可從拆遷補償款實際領取之日起計算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在出租人實際領取相應拆遷補償款之前,承租人即使向出租人主張補償款,出租人亦可以其未實際獲取補償款為由予以拒絕,實際上出租人也確實無從給付,并且相關的補償款項數額也無法確定。因此,一般來說,出租人實際獲取拆遷補償款系承租人能夠向出租人據實主張拆遷補償款的前提條件之一。
案涉房屋于2013年列入拆遷范圍,進入拆遷程序。2016年出租人與有關部門簽署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款分多次發放,陸續結清。因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問題被上訴人一直找上訴人協商解決,被上訴人還就該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要求解決。2020年,承租人在得知出租人已實際領取補償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綜合前述,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承租人知曉補償款已經實際領取后起算,承租人起訴分配補償款,未超訴訟時效,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典型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中的被拆遷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主體分別為房屋征收拆遷部門與房屋所有人。因此,承租人通常不是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但承租人作為租賃房屋實際使用人,因房屋拆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同樣面臨經營風險與財產損失。司法實踐中,租賃房屋被征收拆遷,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或房屋所有人依法要求補償損失或分配補償款。出租人在領取補償款后,應將屬于承租人的相應權益轉交給承租人。承租人請求分配補償款的訴訟時效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補償款已經發放后起算。本案認定出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范圍內依據租賃合同關系對承租人的實際損失予以相應補償,對妥善處理租賃合同關系中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具有積極參考及借鑒作用。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發布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10、判決次承租人直接獲得拆遷補償款減少當事人訴累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規定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但規定的補償項目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其中的后兩項補償,其補償對象雖然通常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對于已經出租的經營性用房,在房屋被征收時,因承租人勢必會遭受房屋裝修、搬遷費用及停產停業等損失,該損失與房屋征收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在本案中,案涉房屋的現有的部分裝修、設施設備等是被上訴人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次承租人的投入,本案征收過程中確定相應補償數額的評估是以該公司對案涉房屋裝修、設備價值等為標的進行的估值,根據公平原則以及誰投資誰受益原則,支持被上訴人關于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補助費、裝飾裝修損失等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案涉廠房在租賃過程中因為青島院士雙創高新技術產業園(一期)項目規劃列入拆遷范圍而被拆遷,雖然政府相關部門的拆遷補償是對產權人的補償,但是在承租人參與訴訟,轉租關系能夠確認的前提下,根據拆遷評估及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直接將產權人獲得的拆遷利益中與次承租人相關的部分補償給次承租人是有法律依據和現實意義的。這樣就不需要產權人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先補償給承租人,再由承租人補償給次承租人。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發布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11、租賃合同遇拆遷而解除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合理分配拆遷補償款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房屋拆遷必然影響出租人后續租金的收取,亦是停產停業損失的一種,故對承租人主張其應獲得全部停產停業補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故,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系出租人與承租人因拆遷補償款分配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遇拆遷而解除,拆遷補償款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款應根據房屋被征收時的使用與效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一方面,承租人作為租賃房屋實際使用人,因房屋拆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存在搬遷成本與生產經營的收益損失,可獲取相應停產停業損失。另一方面,作為出租人,房屋拆遷必然影響其后續租金的收取,亦是停產停業損失的一種,亦可獲取相應停產停業損失。本案判決通過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合理分配拆遷補償款中的相關款項,對妥善化解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款分配糾紛、定分止爭、順利推進城市建設具有積極參考及借鑒作用。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發布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12、租賃合同到期涉拆遷拒不搬離且不繳租金承租人無權獲得拆遷補償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合同于2015年7月1日到期,雙方再未續簽合同。上訴人某材料站于2015年8月向被上訴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合同于2015年8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上訴人不但未按照約定騰出房屋,而且未繳納房屋占用費直至房屋2018年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是政府對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剩余期限經營的可得利潤損失以及搬遷、裝修等的合法補償,該補償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有權占有房屋的人按照法律規定獲得。被上訴人無償占有房屋三年多且未支付對價,與房屋相關的所有補償均應當歸房屋的所有權人即上訴人所有。判決駁回青島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按照我國關于房屋拆遷與補償的法律規定,拆遷補償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并非承租人。但承租人在正常承租、經營期限內因拆遷行為造成經營不能,房屋所有權人可就其獲得的拆遷補償對承租人予以合理補償。本案中,拆遷行為發生于租賃合同期滿三年之后,拆遷行為并未對承租人在租期內對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產生影響,承租人與拆遷行為并無實際上的利害關系。且租期屆滿后出租人已明確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仍拒不騰房且長期無償占有房屋。如果對承租人給予拆遷補償,將使得承租人基于其不合法、不誠信的行為獲利,這既損害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亦違反了商事交易的等價有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也將導致承租人為獲取拆遷利益而拒不騰房,影響城市更新的有序推進。對拆遷補償利益的合理分配,既符合法治、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為服務城市更新發揮司法指引作用。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發布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13、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至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拆遷時承租人添附裝飾裝修及搬遷補助不應支持
【裁判結果】:
二審查明,雖然雙方提交的合同版本內容不完全一致,但均有條款“在租賃期間,如乙方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及添加附屬物品,應征得出租方同意,租賃期滿可以由承租方自行移走,其他裝修及附屬品歸出租方”。青島某工貿公司主張案涉房屋用于經營飯店,2015年底因拆遷開始即無法經營,宋某某主張案涉房屋2014年就停止經營,其停止經營與拆遷無關,不應獲得停產停業補償。二審法院認為,簡易房、木頭房為青島某工貿公司投資所建,且已獲得補償,依據誰投資誰獲益的原則,相應補償應歸青島某工貿公司所有。關于裝飾裝修及附屬物部分,雖然雙方合同無效,但原約定的租賃期限到2017年11月25日,因此,到該日期為止,案涉房屋的不可拆遷的裝飾裝修及添附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直到2020年方從案涉房屋中搬離,其對上述裝飾裝修及添附物的價值已利用完畢,故上述裝飾裝修及添附物的價值應歸出租人宋某某所有。一審對此認定有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關于搬遷補助費,因案涉房屋部分合同無效,青島某工貿公司、柴某某本應搬走;且即使合同有效,到原合同約定的2017年11月25日承租人亦應搬離。故柴某某、青島某工貿公司的搬離行為與是否拆遷并無因果關系,亦不應就此獲得相應利益,故相應搬遷補助費亦不應由其取得,上述部分一審認定有誤,二審予以糾正。關于停產停業補償部分,因雙方確認已于2015年之前停止經營,且現無證據證明停止經營與拆遷無關,故一審對停產停業補償酌定雙方各分得50%認定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租賃房屋因政府征收而在租賃合同期內無法履行的,假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該種損失如何分配承擔,而承租人的損失又客觀存在。應結合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剩余租賃期限以及被征收房屋拆遷補償方案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等因素,酌定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在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對損失承擔有約定,應參照原約定處理。本案中原合同約定租賃期滿裝飾裝修歸出租人所有,客觀上承租人搬離案涉場地時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已屆滿,因此裝飾裝修的價值應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無權再獲得相應補償;相應搬遷補助費用,如果合同有效,在租賃期內因拆遷導致承租人提前搬離,承租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但在合同無效以及原租賃期限已屆滿的情況下,承租人搬離與拆遷并無關系,因此上述補償費用不應予以補償。征收拆遷是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的重要部分,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示范引領作用,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解決有關糾紛。在租賃合同案件中如系因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爭議,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均需重點關注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因為如果承租人一直使用案涉房屋至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很多權益已通過租賃合同的履行獲得,就無權再獲得因拆遷帶來的補償利益。這種裁判理念,可以避免承租人為獲取不當的拆遷利益而拖延搬離案涉房屋,妨礙出租人取得拆遷補償款及拆遷整體利益。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發布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14、二審調解妥善化解涉及拆遷租賃合同糾紛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一方面,案涉合同明確約定房屋被征收則租賃合同解除,某建材公司作為出租人在房屋被征收時有權解除合同。一審判決解除合同,并無不當。另一方面,本案租賃房屋雖被征收但尚未拆遷,承租人則因合同解除須提前搬離,其原有生產經營計劃無法實現,客觀上存在一定經濟損失。案件經二審調解,某汽修廠同意解除合同,某建材公司則同意減免部分租金作為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的補償,某汽修廠與某建材公司房屋達成和解協議,案件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承租人,特別是需要從事生產經營的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如果合同將征遷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且拆遷的所有補償費用均歸出租人時,應慎重考慮其中的經營風險,合理投資與生產。否則,可能發生房屋拆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作為承租人的財產損失無法得到補償的情況。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經過法院調解,對合同解除、房屋恢復原狀并返回等事項達成一致,對妥善處理租賃合同關系中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依法支持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具有積極參考作用。
【案例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發布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法律分析:
案由一般是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或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需要根據實際案情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處理,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缎姓V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規定,因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行政糾紛,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可訴1、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可訴。房屋征收補償糾紛起訴應當先經當事人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二、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是什么房屋征收的具體流程為: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法律分析:可訴。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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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拆遷租戶能得到賠償款嗎
●出租屋拆遷租戶有賠償嗎
●出租房子拆遷
●房屋出租拆遷怎么辦
●我家出租房拆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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