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土地拆遷補償標準2025,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費,比例多高算違法,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費的比例多高算違法,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這主要取決于截留的款項是否被用于本村的建設,并且賬目是否公開。如果截留的款項較少,并且是用于本村的建設,同時賬目
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費的比例多高算違法,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這主要取決于截留的款項是否被用于本村的建設,并且賬目是否公開。如果截留的款項較少,并且是用于本村的建設,同時賬目也是公開的,那么這種行為通常不被視為違法。然而,如果村委會私下截取補償款,或者截取的數額較大,就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此外,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應該由本村的全體村民來決定。這體現了村民自治的原則,也確保了征地補償款的公平、公正分配。
總的來說,村委會在截留征地補償費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款項的合法、合規使用,并接受村民的監督。如果村民對村委會的截留行為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提出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法律條款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建議咨詢當地的專業律師,以確保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
土地征收補償費村委會可以截留比例大致為20%至30%。土地征收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其分配范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具體細節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農民的征地補償款怎么分配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承包地征用補償費歸誰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國家征收土地錢歸誰所有
因國家征收土地發放的征地補償款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所有。具體為: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村委會留取征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于違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對于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種情況: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這里,被征地農民應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體安置還是其他單位,還是不做統一安置。
一、征地拆遷案件中的應對注意事項
(一)要有“證據意識”,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證據
證據對于依法維權至關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證據是勝訴的保證,也會使自己在談判中處于有利的位置。“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由于舉不出證據,導致不利后果。
在整個征收過程中,被征地、拆遷戶應該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實施的相關證據,包括雙方簽訂的一些協議,有時還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照相、公證的方式收集證據。對于如何判斷證據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證據,有時需要專業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但自己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如果沒有事先的準備,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面臨不利的結果。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收集維權證據的第一步
目前信息公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對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時間等都作了明確得規定。
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一般應由省級政府批準,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應首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征地批文的信息公開,如果沒有批文,那征收肯定違法。通過信息公開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點,通過此程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可以有針對性的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依法維權。
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而言,根據新的《條例》規定,首先應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對于是否存在“征收決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這些都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來了解。
如果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信息公開,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規定》,對其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需要收集的證據類型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四)農民在土地維權中應采取的對策
面對非法征地拆遷,農民在維權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辦事,以免遭到地方政府的陷害。另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不要輕易簽字,農民擁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權和所有權,地方政府、開發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村委會扣留土地補償款不違法,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大家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可以提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是沒有權直接提留征地補償款的,村委會提留征地補償款的,要經全體村民表決同意后才能提留。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衍生問題:國家征收土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國家征收土地補償金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 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我國各省政府針對本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福建省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民沒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況下,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山西省規定,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
參照上述各省規定,如果村委會留取征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于違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來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誰的,該部分補償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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